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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工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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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工业发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我镇家庭工业发展,激励广大群众的创业热情,引导小规模民间资金有效投入,进一步壮大发展我镇家庭工业,为此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1、对今年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开工生产的家庭工厂,每家奖励1000元;对今年新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家庭工厂(凭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每家奖励2000元(在次年年底结算兑现)。

2、对今年新添置的生产性设备,且一次性投入10万元以上的家庭工厂,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凭发票核定)的2%以内进行补助,每家最高补助1万元。

3、对今年纳税销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家庭工厂,奖励1万元。

4、对今年5月1日后新增加租用镇域内标准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的(凭租房合同和发票),一次性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补助,每家最高补助1万元。

5、鼓励发展以精工、机械、装配、创意、设计等为主,低消耗高附加值的现代家庭工业,对新注册的此类家庭工业户,将视其综合效益等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6、鼓励培育家庭工业专业村。各村应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个私工业的引导和支持,鼓励村干部积极参与发动农户兴办家庭工业,上灶片、平水片、平江片的村要求当年新办家庭工厂4家以上,桃红片、横溪片、王化片的村2家以上,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村,奖励村4000元(有新办营业执照,并正常开工生产)。年终,镇党委政府根据实绩评选家庭工业发展先进村4个,每村奖励1万元。对家庭工业专业村或先进村,镇将与有关银行联合开展政策、资金、服务等“三送活动”。

7、开展家庭工业示范户评比活动,凡当年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无安全、环境事故,无劳资纠纷,由村推荐、经镇经发办实地审核,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8、家庭工厂的认定。家庭工厂是以单家独户或几家联户为单位,从事相对简单生产加工的工业实体。主要包括依托自家房屋和场地从事工业生产的经济实体;以及租用村内闲置房屋、在家庭工业集聚点落户或租用标准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且纳税销售低于500万元的经济实体;不包括贸易公司、三产服务公司等。

9、本政策的考核结算以村为单位,先由各家庭工厂上报所在村,经村初审上报镇经发办验收审核后,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后兑现。

10、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有效。本意见由镇经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