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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提升工业化,建设小城市”战略,发挥政策助推作用,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镇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2010年加快提升工业化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镇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
(一)鼓励创新创牌
1、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建立省级以上产品检测中心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ISO系列、ITS、OTS、SA8000、16949、ETL等国际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000元。
2、鼓励新产品开发。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外观专利每50项奖励4万元。
3、鼓励品牌创建。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及集体品牌(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引进、收购省级以上名牌或驰(著)名商标,每只奖励2万元。
4、鼓励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制订并实施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验收的,按照企业规模,给予0.5-5万元的奖励;经镇审核同意,组织承办全国性行业协会研讨会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5、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引进博士以上学历、教授级高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我镇企业实际工作满两年,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参加镇统一组织的人才专场招聘会,每场次给予2000元的补助。
(二)鼓励做优做强
1、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企业完成直接上市、借壳(收购)、回归国内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企业当年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增发融资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并用于镇域内项目投入的,奖励10万元。
2、提升、壮大特色产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经编家纺、新型建材和新兴产业,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不新增土地进行技术改造,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贴息,其中经编家纺、新型建材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凭发票核定,下同)给予1%以内补助;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实到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以内补助;其他技术改造类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0.5%以内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包括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对实际设备、技术和工艺改造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综合评定效果明显,给予设备投资额3%以内的补助;对印染企业完成污水进管达标工程并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投资额30%以内的奖励。鼓励腾笼换鸟,对利用现有土地及村(居)标准厂房引进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0.5%以内的补助。
3、鼓励建筑业评优、创优。对当年获国家鲁班奖、国优工程的,每只奖励6万元;获“钱江杯”、“白玉奖”的,每只奖励2万元;获国家绿色环保、节能建筑示范工程的,每只奖励1万元(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奖);当年度被评为县级建筑业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
4、积极培育税源经济。对企业当年实缴国地税按总量70%、增幅30%为权数进行综合考评,实绩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综合考评前12位的企业,第1-3位奖励8万元、4-6位奖励6万元、6-9位奖励4万元、10-12位奖励2万元;实绩在1000万元以上且综合考评前8位的企业,按排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上年同比负增长的,减半奖励;对当年新引进落户我镇且实缴国地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按实缴国地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三)扶持三外经济
1、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当年到境外创办贸易性公司(窗口),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当年外贸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再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外经贸部门批准为准)。到境外注册商标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合同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对企业经办人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3、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对由镇(县)统一组织到境外参展的,凭有效票据,摊位费补助50%;对企业自主到国外参展,经备案的,给予摊位费30%的补助。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出口贸易。当年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超上年实绩部分,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当年自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超上年实绩部分,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当年自营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超上年实绩部分,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对企业通过世界500强等国际采购商验厂标准,成为其供货企业,当年自营出口增幅达到10%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5、积极引进外贸出口企业。对新注册落户我镇的外贸企业,且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5万元。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四)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鼓励成立行业协会。对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补助。
2、鼓励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展。由镇指定协会统一组织镇内20家以上企业到国内外参展的,按实际摊位费的50%给予协会补助。
3、对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讲座,提高经营者管理水平,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考核结算办法
1、各项数据以年终县对镇考核结算数为准。在同一项目中不重复奖励。
2、考核由企业申报,镇经发局审核,镇党委审批。
3、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当年度因偷逃税被查处、严重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
4、本政策意见由镇经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