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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工业扶持条件
①在本街道区域内居住二年以上且在本街道拥有固定住所的村(居)民。
②在本街道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③拥有与生产产品相配套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新设备。
④从业人员系勾山籍人员,并由本人投资、本人经营、本人操作。
⑤加工项目符合国家或区域相关产业及环保政策。
二、投资额的认定
①投资额是指经营者直接用于产品加工而购置的机械、电子、服装、纺织等行业机械设备金额。
②单台设备价值超过10万的,按最高10万元认定,并按1人为投资核算单位。
③设备经营地原则上在各村(社区)家庭工业园内。
④家庭工业户购置的设备必须是新设备,并能提供有效购置原始发票的,经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补助,无法提供有效发票的由街道家庭工业领导小组委托专业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助。
三、本街道村(居)民在外地办家庭工业迁回本街道的,其新添置的加工设备在补助有效期内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街道范围内转让的设备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设备补助有效期为二0一0年一月一日至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凡在上述有效期内实际投入的家庭工业户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补助。
五、补助标准及办法
①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部分(包括5万元),由街道按投资额补助20%;5—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补助10%(上述资金包括市、区下拨的补助资金)。
②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工业户到街道家庭工业服务中心领取“家庭工业投资补助申请表”,填妥后由所在村领导和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后报街道家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③补助款发放的具体时间在设备购置后次年1月份和二年后各补助50%。
六、获得补助款的家庭工业户必须保证被补助的设备在二年内不转让他人。
对投机取巧,以各种方式骗取设备补助款的,一经核实,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配套优惠政策
①凡兴办家庭工业的村(居)民资金投入有一定困难的,在提供有效抵押的前提下,可向勾山信用社申请设备贷款。
②参加由街道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费由街道负责。
③在兴办家庭工业中,凡涉及到街道收费项目的,一律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