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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业企业迁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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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业企业迁移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良性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城区内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关闭或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市住建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经信等相关部门提出年度企业搬迁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组织实施对需搬迁企业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成立由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财政、监察、审计、城管、工商、国税、地税、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溧城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市城区企业搬迁指挥部,负责对企业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发动,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审定企业搬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同时,从各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做好企业搬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应给予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搬迁时企业用地的区位、登记用途、取得方式、实际使用等情况,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参照城区工业用地区位基准地价,确定搬迁企业的土地补偿价格。

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同级别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补偿价格的60%确定。

租用或无证使用的集体土地,按农用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补偿款原则上支付给村集体。

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根据搬迁企业房屋的结构、重置价格标准、成新状况等情况,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其它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搬迁后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的设施,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市住建、发改部门公布的标准,确定补偿额。

(五)企业搬迁综合补贴:综合考虑因企业搬迁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土地和房屋补偿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综合补贴。

五、搬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应给予奖励。

鼓励搬迁企业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征收人提供土地或标准厂房安置的,可给予奖励。

六、搬迁企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确认、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则上先预付补偿资金的30%,以后根据搬迁进度或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分次支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企业必须按期搬迁让地(房),向征收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七、搬迁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可由征收人在相关工业园区内提供工业标准厂房给予安置,由搬迁企业租赁或购买。

市重点工业企业或具有特殊用地要求的企业,搬迁后确需单独用地安置的,经企业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土地安置方案。

八、相关工业园区要积极吸纳搬迁企业入驻,企业搬迁安置涉及的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各职能部门对搬迁企业的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对搬出辖区内的企业,不再列入原所在地镇、区考核,转由入驻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九、企业搬迁工作须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一)搬迁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作为直接责任部门,须切实履行对企业搬迁的协调职责,积极做好企业搬迁工作。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擅自改变用途、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法报请市政府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

(三)对列入搬迁范围内的企业,市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土地及房产变更登记、改(扩)建等一切手续。

(四)财政部门应对企业搬迁征收补偿进行全过程审核,审计部门应实施跟踪复审。

十、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已颁布的《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颁布前已与市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搬迁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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