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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按照省经济分析会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鼓励和扶持市区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两化融合、集约发展、平台打造,强力推动市区工业经济持续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属传统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属“7+1”(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及服务外包、航天航空)新兴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新兴产业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业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给予40万元的奖励。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对市区新兴产业“310工程”重点企业研制成功并形成销售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区企业采购市区新兴产业“310工程”重点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当年采购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船舶配套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产品认证,对列入鼓励类目录产品的首次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船舶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生产条件评价,获得一级Ⅰ类生产条件评价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一级Ⅱ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凭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等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研发机构在我市注册新建的研发设计中心,经核实后,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高等院校新开设相关新兴产业类专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新型经济模式。认定若干在市区注册、主动转变增长模式的企业,实施定向培育。鼓励企业组建营运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能源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品牌中心和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实施虚拟经营,加大对外投资或控股力度,进行外包生产。凡认定为新经济模式的企业,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或历史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6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认定的新经济模式企业在总部大楼建设、集团公司组建等重大转型措施实行“一企一策”。
四、鼓励软件产业加速扩张。对经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1000、2000、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分别给予企业5、10、20、5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省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实行1:0.5的配套扶持。积极推荐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五、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市区新建为行业、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领域列入市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按新购置技术、设备、软件投资总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产业载体提档升级。鼓励创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示范(生态、特色)园区、工业设计中心园区、重点物流园区、特色产业集群、重要产业链基地型(骨干)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市级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生态园区、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对新评为市级生态园区、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确认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级物流园区和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区被新确认的省级、市级重要产业链基地型(骨干)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
七、鼓励实施绿色制造战略。对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年节能量超200吨标煤),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奖励的项目,实行1:0.2的配套补助。对列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实行1:0.5的配套补助;对列入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参照省里标准给予补助。
八、鼓励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完善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激励机制,突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和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信贷投放,实行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超市”、“千企千亿”等系列银政企保对接活动。建立优质项目库,在土地、资金、水、电、汽等要素供给方面优先保障,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用土地积极向上争取点供。鼓励“310工程”重点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对市区企业采购市区配套企业生产的鼓励类目录产品,首次按当年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以后年度按采购增加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国内重大会展活动,对市区企业参加国内重大会展发生的参展费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市区企业建立国内外现代营销网络,在外建立直销中心,开设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或商标的企业,在国内地级以上城市新成功设立直营连锁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每开设一家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行业性营销活动,拓宽工业产品市外销售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直接设厂、办企业,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九、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订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鼓励在市区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发展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合同能源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对市区新认定为市级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意经济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艺设计中心等,按其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一公共服务平台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并支持市区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等载体加强战略研究,搞好布局定位。对开展总体发展及产业布局规划编制并通过验收的,按规划编制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市区工业经济发展的科技、人才、外贸、产业、金融等方面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原有政策规定具体条款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同时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类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第二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发展我县工业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扶优扶强
1.重点企业排位竞赛。开展工业企业排位竞赛,鼓励企业奋力争先加快发展,创新创业做大做强,在全县企业中形成“创先争优”的竞争氛围,每年年底根据综合排名取前五十名作为次年的县工业重点企业(入库税金须在200万元以上,按县财政收入口径认定),各授予铜牌一块,一年一定。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2.工业龙头企业评定及奖励。根据重点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年终综合排名,确定前10家企业为当年工业龙头企业,一年一定。纳税千万元以下企业、信用不良企业不得评为县工业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奖励办法: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县部分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则其超过15%以上至25%(含)之间部分,按80%比例奖励给企业,超过25%以上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调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企业退出工业龙头企业后再次进入工业龙头企业行列,如上年实绩低于该企业原列入工业龙头企业最高实绩的,则以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3.“亩产贡献奖”评定及奖励。每年在销售收入5000万元(县统计局提供)且净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县财政局提供)的企业中,开展亩产贡献奖励评比,根据亩均实缴税金排位取前十名,县政府授予“亩产贡献十强企业”铜牌一块,并设一等奖1名,奖给奖金10万元;二等奖3名,奖给奖金5万元;三等奖6名,奖给奖金3万元。
4.“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及奖励。净入库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奖励价值1万元金牌一块,一年一定。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15万元;三等奖3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10万元;四等奖若干名,各授予荣誉证书一册,奖给奖金5万元。
对首次净入库税金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杰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此条奖励与“突出贡献”企业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奖励实行补差。
5.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每年初择优选择50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授予“成长型中小企业”铜牌一块。年终根据企业销售、利润和税金增长实绩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评定10家“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10家“最具潜力型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增量15%以上部分(出口企业按扣除免、抵部分后的县财政实缴数计算),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70%、50%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1-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国土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落实。
6.上市企业扶持。积极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对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地迁入、纳税登记在我县的上市公司,对企业经营决策层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投资在我县或在我县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按上市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以上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落实。
7.鼓励兼并重组。鼓励县内企业采取并购、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给予奖励,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
8.增强主辅分离能力。鼓励县内工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推进分离发展研发、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税源经济。具体参照本县分离发展服务业政策执行。
以上7-8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9.培育规模企业。以乡镇(街道、开发区)年终规模企业家数比前两年最高数净增家数为准,按每增加一家补助2万元的标准,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每增加一家补助5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该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经费补助。
新进入工业规模企业行列、财务核算健全且次年实际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则企业次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留县部分比上年增量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一次性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10.亿元企业奖励。对年销售收入新进入亿元行列和新增加1亿元的企业,授予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牌一块;对新进入两亿元行列和新增加2亿元的企业,授予价值2万元的金牌一块,以此类推。同一企业同一档次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企业上年实绩低于历史最高实绩的,按企业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以上9-10条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推进自主创新
11.加大对省、市技改项目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技术改造专项奖励的,县财政酌情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对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且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年起两年内享受县工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12.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每年根据企业投资情况评选十家技术改造先进企业,各授予铜牌一块。对财务制度健全、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21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技术改造,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改项目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对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和科研院校合资合作的项目,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相关项目,税收超千万元企业的规模优势项目,其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列入县重点技改计划,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增加1%的财政资助。
同一技改项目的奖励原则只享受一次,并以设备投入完成、项目投产年度为准。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县“工业龙头”企业、“最具成长型企业”的,可对其设备投资部分再增加1%奖励,单个项目县财政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推进企业信息化工程。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信息化项目投资(不包括土建)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1%、9%、7%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3%、11%、9%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项目投资(不包括土建)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分别按投资额的9%、7%、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11%、9%、7%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由信息化试点企业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资金实行补差,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实施市级以上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并获市以上奖励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已获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14.加快新技术应用。对被列入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ROHS指令、EUP指令等)技术攻关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奖励资金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对列入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和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5.推进管理创新。实施管理创新企业培育计划,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确定100家以上工业企业推进精细化管理。每年评选县级管理创新“十佳”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认定获得省级、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实行补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以上11-1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16.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县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5万元;对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7.鼓励企业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县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到我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科技、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分别给予每家分支机构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8.支持建立公共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并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此条同一项目实行补差)。
19.激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产品或省新产品,并通过鉴定或成果登记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县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奖励。
以上16-19条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加快转型升级
20.加快提升传统产业。鼓励针纺织、制笔、服装、皮件、箱包等传统产业加快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增强企业竞争力。新建传统产业项目设备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投产后下一年度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部分6%的一次性奖励。
21.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对装备制造工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重点倾斜。新建项目设备实际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现有企业或民间资金投资新型重化工业,参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政策。
22.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设备实际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享受技术改造奖励政策。现有企业或民间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参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政策。对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高技术产业目录的规模企业(当年已享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除外),其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税收留县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参照享受“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税收奖励政策。
23.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扎实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24.鼓励提高投资效益。新建项目竣工投产第2年(项目竣工当年不计算在内),企业新增净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且新增销售收入25%以上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净入库税金10万元,再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三项指标,在2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5%和1:3.5以上的,在3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20%和1:3以上的,在5000万元、超过规定指标15%和1:2.5以上的,达产后第二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当年通过行政认定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省、市级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通过司法认定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30万元。认定为县知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名牌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省区域名牌认定,给予行业协会2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按执行。
26.鼓励企业参与制订、修订并采用先进标准生产。对成为国际标准化成员的企业或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企业及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采标确认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19-26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27.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现代工业设计、传媒信息服务、文化休闲娱乐业等文化创意产业。加大对文创项目的引进、建设力度。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县内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建设。促进工业企业产品价值提升,进一步加快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进程。
以上由县文创办牵头,会同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28.鼓励企业参与商务区建设。鼓励企业在商务区建立企业总部,发展总部经济。具体实施参照执行。
以上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提升拓市场能力
29.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外贸出口、外资利用、服务外包、境外投资等领域的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具体按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执行。
30.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确认或推荐的重点境内外展会(包括广交会、华交会非分配性展位),每个展位补助70%(最高不超过3万元/个);企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其他境内外展会,每个展位补助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同时参加上述两类展会的,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为进一步加快区域品牌建设,对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别装修展位,给予70%的布展费补助。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上29-30条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31.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发展互联网经济,拓展企业销售渠道。继续执行市电子商务进企业配套政策,每年评选3-5家县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特色块状经济建立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实施按执行。
32.鼓励连锁促销。设立每年30万元的连锁促销奖励资金,对县外境内新设立自有品牌、标识的销售专卖点、销售专柜的企业给予奖励。
以上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
五、促进集约发展
33.加大基础投入。在“一区七园”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设工业功能区建设考核,通过完善布局规划、创新开发机制、加强基础建设、集约利用土地、集聚发展产业、构建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项目接纳、承载和集聚能力。连续两年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指标的,其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优。
34.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条件下,对工业区内经批准认定建造用于小企业孵化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二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30元,第三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40元,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50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参照执行。
鼓励小企业集聚发展。对进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小企业,给予每年每平方3元补助。
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培育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县财政按国家、省扶持资金1:0.5予以配套。
35.增强滚动开发能力。跨乡镇整体迁入“一区七园”的工业企业,三年内税收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方法。即企业税收存量部分以迁建前一年实绩为标准,计归迁出乡镇,当年实绩低于上年实绩的,按当年计;增量部分,50%计归迁出乡镇,50%计归迁入镇(街道、开发区)。三年期满后,迁建企业税收纳入迁入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的税收基数,并由县财政局对迁出乡镇和迁入镇(街道、开发区)的税收基数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33-35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建设局、开发区负责落实。
36.强化工业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年的工业投资和招商引资任务由县下达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参照每年乡镇(街道)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37.鼓励发展大项目。对年度内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计算工作经费;当年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0.7‰计算工作经费。其中县财政列支50%,所在乡镇(街道)财政列支50%。
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参照乡镇(街道),提补工作经费。
单个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工作经费,但投资实绩必须按月报县经贸局备案。
以上36-37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统计局、外经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38.严格工业投资认定制度。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须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报统计局、经贸局、发改局备案,最迟上报期限为项目开工后的次月底。年度考核时未备案的项目均作漏报处理,漏报项目只计投资额、但不计乡镇(街道)业绩考核和工业投资专项考核。对年度考核中出现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的,在统计核实投入实绩的同时,按虚报投入数(含重复上报数)的双倍扣除相应的投入考核认定数,并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经贸局、发改局、外经局负责落实。
39.鼓励飞地招商。对飞地招商项目的首期投入,按引荐乡镇(部门)60%、落户乡镇(街道、开发区)40%的办法计算,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实绩和乡镇工业生产性投入奖励。飞地招商项目的税收实绩由县财政局汇总统计,其它各项经济指标均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其中投入实绩由统计局抄送经贸局和引荐乡镇(部门)。
对乡镇、部门工业招商引资的首期投入,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每500万元补助工作经费1.5万元。单个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计算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以上由县外经局牵头,会同监察局、经贸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安排到各工业功能区用于功能区建设的各项税费若被移作他用,则在年终县、乡镇财政结算时全额扣回。
六、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40.加大对工业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实施金融贡献奖考核,对支持地方工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由县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经贸局、财政局和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41.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进一步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培育,发展更多的多元化投资担保企业。
42.对担保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符合批准设立条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县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以日平均担保余额为基数,当年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具体扶持政策按执行。
以上41-42条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负责落实。
43.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形式,充分发挥创投基金作用,促进创业投资项目对接,拓展企业股权融资渠道。
以上由县发改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局负责落实。
(二)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44.保障工业用地。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新增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工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县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传统产业中能耗、排污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以上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
(三)加大人才保障
45.发挥人才支撑作用。坚持引导和培育人才并举,激发人才创业热情。具体实施按执行。
46.加强协会建设。每年评定1-3家对在开展行业工作、拓展市场中成绩显著的工业行业协会,经审核后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以上46条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提升服务效能
47.完善长效服务机制。继续开展“工业服务年”等活动,深化落实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项目),重大工业问题协调例会,经济运行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确定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形式,落实服务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48.实施“全程代办”制度。切实提高对重点项目的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鼓励类项目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预约办理、上门服务、协助办理、跟踪督办等多种服务形式。
49.减轻企业负担
(1)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和监控,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0.建立健全维稳机制。建立县工业企业信用风险预警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并着力做好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困境重点企业的维护稳定。
51.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的情况下,做到不裁员并组织职工技能培训的,经认定酌情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积极参加“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工业重点企业,在评选“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等荣誉时给予优先考虑。
以上47—51条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经贸局、劳动局、工商局、外经局、行政审批中心、工商联、总工会等单位负责落实。
八、附则
52.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制造类企业。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单独确定鼓励政策。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和资源性项目,原则上不予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53.本意见的适用企业必须履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义务,当年无偷逃、欠缴税收及基金(费),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纠纷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企业当年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总额,除特别注明以外,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上限;同性质、同类型的优惠政策可就高不就低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54.本意见中企业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今后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
55.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本县以前有关工业经济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有差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