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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以及汽车零配件(下称汽配)采购全球化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我县汽配制造业优势,大力推进汽配产品提档升级,打造汽配制造业新兴基地,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构建专业化、合作化行业秩序为抓手,进一步加快汽配制造业资源整合,坚持内育外引双轮驱动,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并举,按照企业联动与区域联动的要求,实施抓大扶优、外向带动、集群发展战略,加快我县汽配制造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
按照“巩固基础、梯度推进”的原则,在原有的产业体系和产品结构基础上,大力推进产业和产品的优化升级。通过5-10年的努力,初步建成产品特色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国内外竞争力的汽配制造业体系,“汽配”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撑点。到2016年,争取有3家企业进入世界十大汽车集团公司全球采购体系,力争全县汽配制造业产值达到35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
三、发展重点
立足我县现有发展基础和潜能,以创新型和节能环保型为产业发展方向,“十二五”期间,通过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优势企业,率先在汽车内饰件、发动机配件系列、轮毂、传动系统配件等领域形成主打拳头产品;同时,通过外引内联,以骨干企业为基础,提高技术与装备,逐步推进产品结构由单一零配件加工向部件化、系统化和节能环保型以及新能源汽车配件方向发展,如高级内饰件总成、环保型排气系统组件、汽车空调组件、技术含量较高的发动机零部件和汽车锂电池、驱动电机等方向发展。
鼓励企业实施战略合作,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吸引国内外知名汽配生产企业进行技术、产品、品牌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打造我县汽配制造业的领军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其技术研发和营销网络的优势,按照配套本地化的要求,在稳定若干主导产品的同时,积极向高级汽车内饰件总成、技术含量较高的发动机零部件等较高端产品拓展,并适时将科技含量相对较低、附加值一般的汽配产品向县内中、小汽配生产企业扩散和延伸,逐步构建分工合作紧密、专业化程度高、上下游产品联动的汽配产业链体系。
四、区块布局
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一城三岛多区”海洋经济发展平台作为产业集聚和城市发展的重大平台建设的思路,汽配产业发展的布局原则为:积极发展经济开发区,稳步拓展东沙工业基地。
五、政策措施
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2012-2016年,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总计1000万元汽配制造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滚动使用,以进一步增强公共财政对汽配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外引内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壮大扩散、管理提升、标准化生产等方面作出显著成效的企业(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机构,以鼓励汽配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一)加大对汽配规模企业的扶持力度。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金融和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要对年工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和成长性好的汽配企业,给予重点帮扶支持,并优先向国家、省、市申报资金补助项目。对于新引进的战略性汽配制造业项目,采用“一企一策”。
(二)鼓励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改投资。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已向县经信局备案并竣工投产的企业,根据设备、技术先进程度按投资额最高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汽配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经专家评审通过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大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等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20%予以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积极扶持总成及重要零配件制造企业。重要零配件或总成企业与国内外整车生产企业直接配套,根据产品价值、销售额、整车企业品牌等,每新增一种配件奖励5万元,新增一家整车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大力推进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对县内汽配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积极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支持,加强与中小汽配企业协作配套,中小汽配企业配套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全额奖励给汽配龙头企业。
(六)保障产业发展用地。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土地,提高资源要素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为汽配重点企业(产值或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产品扩散3家企业以上)因技改或扩大规模需增加土地供给的,县政府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该地块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联合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科研工作站等技术平台,对实施企业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或者机构设立面向全行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八)大力推进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开设直营店、电子商务、参展参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手段开拓营销渠道,增加市场份额。对企业利用其品牌、技术、人才优势在国内开设直营店、进驻汽配超市或在专业汽配市场开设摊位,按实际支出和取得的成效给予一定补助。凡参加由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性、权威性的国际或国内汽车零部件展,上一级财政未补助的,按标准摊位给予每个摊位最高50%的摊位费补助。注册境外公司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九)鼓励企业创优创牌,实施各种认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的按不高于注册费用50%补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ISO/TS16949、3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汽车行业专项认证的,给予不高于50%的咨询费补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并经有关部门通过验收的,原则上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加强企业管理和培训。企业参加由经信系统(或汽配协会)组织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给予最高50%的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对实施企业根据支出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本县产品宣传推介、推进生产分工协作、抱团参展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县内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所有独立核算的汽配企业(汽配企业是指6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汽车配件产品,且销售的产品直接用于汽车或汽车配件上,具体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认定),以及为汽配产业服务的机构或社会团体。
(二)同一事项享受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复的,在执行时就高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国家、省、市级政策的相同项目也不再享受。
(三)凡要求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审核后提出政策兑现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文件。
(四)本政策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12年起施行,到2016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