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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经济改革升级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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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经济改革升级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区区域优势,紧紧抓住建设群岛新区的历史机遇,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重点与扶持方向

(一)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我区实际,形成以海洋装备制造和海洋生物医药为重点,以临港石化、海洋清洁能源和海水综合利用为重要补充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重点支持海洋工程、大宗物资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大力提升产业价值链,提高产品和服务档次,抢占海洋新兴产业战略制高点。

(二)继续发展传统优势产业。

做大做强船舶修造业。重点支持船舶企业实施现代修造船模式生产项目;支持发展修造中高档游艇、大中型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海工配套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特种船舶项目。力争使我区造船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全国重要的船舶生产基地。

做优做精水产品加工业。通过不断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开发引进新产品,进一步提高水产品精深加工比例。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培育和扶持有较高科技含量、有较好市场前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海洋医药保健品和海洋生物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以精深加工为导向,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发展格局,把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基地。

做专做好船舶配套产业。大力推进船舶配套产业,不断完善船舶工业产业链体系。支持发展船用配套工业,积极引进和扶持一批附加值较高、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配套产品。加大船舶配件制造集聚区块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本地船舶配件装船率,逐步使成为全市船舶工业重要配套基地。

(三)扶持发展中小微企业。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拓宽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

二、扶持政策与奖励措施

(四)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对工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和导向作用,从2012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且根据区财政情况,逐步增长。

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扶持骨干企业。

(五)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根据我区主导产业的发展趋势,确定将上年度销售10亿元以上船舶企业、5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列入大企业培育计划,重点加以培育和扶持,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六)做大做强骨干企业。为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工业企业,区政府对上年度产值上亿元的企业进行考核。对当年工业产值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且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产值10亿元以下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10-30亿元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30亿元以上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七)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在资产重组变更、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兼并、购买、产权名称变更时,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变更手续。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直接上市或买壳上市,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合并、兼并(不含关联企业)的方式嫁接经营状况欠佳的小企业、老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合并后企业二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包括兼并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超原合并企业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九)鼓励企业积极推进技术改造。企业引进先进装备或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并经权限部门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上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上年地方财政贡献的30%,最高为100万元。

(十)鼓励企业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资源占用少、产业拉动大、地方贡献多的投资项目。对于引进的国际、国内大型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区内企业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合作的项目,政府将采用领导结对、“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扶持。

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区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到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分别给予每家分支机构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产品或省新产品,并通过鉴定或成果登记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企业自主开发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领域首次自主研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创新风险应对机制。对新列入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ROHS指令、EUP指令等)技术攻关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机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企业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产学研基地,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加快管理创新。企业可将实施管理信息化、实施质量安全防范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投入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享受技改贴息优惠政策。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加大企业品牌建设力度。

(十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对成为国际标准化成员的企业或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组织制订、修订省级以上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省级以上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创立品牌。企业凡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中介机构牵头组织申报成功国家级“区域名牌”(行政认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按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内企业与国内大型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合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每只合作项目5万元的奖励。对收购世界知名品牌且当年该企业新增销售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收购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十八)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安排工业节能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改造等;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评为省“绿色企业”的企业再补助5万元。鼓励研发节能产品,对新列入国家、省《节能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船舶修造、水产加工、船配机械)企业根据每亩土地财政贡献进行考核,对亩均地方财政贡献列前5位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二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工业集聚区或工业区块内企业建设多层生产厂房,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工业生产用房二层以上部分(含二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回。

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二十一)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实施。同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

(二十二)加快引进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政企联动、区领导结对机制,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对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建设、人才技术引进、研发机构设立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二十三)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扶持力度。属我区重点培育的七大海洋性战略性产业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为200万元。

稳步推进优势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四)扶持船舶工业做大做强。支持船舶修造企业引进和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开发新产品;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修造船模式进行生产;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船舶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通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生产条件评价,获得一级Ⅰ类生产条件评价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一级Ⅱ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船舶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五)扶持水产加工业做精做优。鼓励水产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引进先进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工自动化程度。加大水产品精深加工和海洋生物的研发力度,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海洋药物、海洋功能食品、海洋调味品、小包装即食食品等新产品,逐步提高水产品精深加工比例。

(二十六)扶持船舶配套业做专做好。对2012年1月1日后新办的船舶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个年度内,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船配企业首次获得国内外知名船级社资质认证的,每个船级社认证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年确定若干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船配企业,加以重点扶持。列入区重点船舶配套企业的,区财政、金融和区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重点船配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鼓励区内船舶修造企业采购使用本区符合质量要求的船配产品,对采购使用区内船舶配套企业的船配产品(关联企业产品采购除外)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船舶企业适当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船舶配套企业是指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船舶修造企业,且销售的产品直接应用于船舶上(不包括易耗品及船上一般的生活用品,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认定)。

培育中小微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大中小微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安排中小微企业培育专项资金200万元。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加快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创业辅导等。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信息库,每年筛选确定部分企业进行上规模培育,使其尽快上档次。

(二十八)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并积极为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确保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幅。要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不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限制贷款利率上浮程度。区信用担保公司每年确定重点骨干培育中小微企业,列入公司担保名录,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力度,区财政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

(二十九)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政府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

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人才建设。

(三十)简化审批手续。凡申请设立工业企业的,由区审批办证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并联审批办证。

(三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金融危机以来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减负政策措施。对工业企业收费实行公开亮证,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资源补偿性(区属所得部分)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

(三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我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团队)、紧缺人才以及在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等给予人才专项政策支持,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政府公共租赁房建设,切实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三十三)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在工业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中,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给予大力支持,成立相关的服务机构,落实服务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三十四)加大考核力度。对项目实施地乡镇(街道)以及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乡镇(街道)着重考核年度目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等,对有关部门着重考核在促进全区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工业项目推进中所作贡献等。政府每年将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附则

(三十五)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的工业企业。

(三十六)本意见所涉及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主营业务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并扣除企业出口退税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和上解市级财政部分。

(三十七)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三十八)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三十九)本意见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配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