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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产业项目,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工业项目招选和供地方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工业项目总投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产后年平均税收额等主要数据指标,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的项目招选和差别化供地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项目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业项目供地模式,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业项目分类和准入条件
(一)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是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的传统优势工业项目,简称A类工业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达到环境准入和节能评估要求,总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达产后年平均纳税额不少于30万元/亩。
(二)积极引导特色工业项目竞争性发展,简称B类工业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达到环境准入及节能评估要求,总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达产后年平均纳税额不少于20万元/亩。
(三)加快培育“孵化”小微型工业企业,简称C类工业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达到环境准入及节能评估要求,总投资额少于1亿元人民币,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少于200万元/亩。
三、工业项目招商及供地方式
(四)A类工业项目用地采用“一企一策”挂牌方式出让。受让企业原则上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一阶段使用年限原则上为5至8年。
(五)B类工业项目用地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各工业功能区所在镇(街道)根据产业规划和行业布局要求,以竞争性出让方式选择入驻,确定价高者为工业用地受让人,受让企业原则上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一阶段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六)C类工业项目采用“先租后售”或“一次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实施“先租后售”模式,是指在特定区块规划建设若干标准化厂房或工业大厦,由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或引进专业机构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受让工业用地,然后按确定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成标准厂房(工业大厦),以“谁受让、谁招商”,“先招租、后转让”的形式招引企业入驻。招引企业必须明确准入条件和产出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否则由土地受让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次性招标(拍卖)”出让方式,是指各镇(街道)存量的20亩以下零星工业用地,按照“好中选优”原则,主要面向我市现有的成长性好、税收贡献较大且无工业用地的生产性企业,以价高者中标为原则,实行“一次性招标(拍卖)”方式直接出让,受让企业原则上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一阶段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项目招选和供地程序
(七)A类工业项目“一企一策”招选和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程序。
一是出让地块准备。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会同经发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拟定招商用地的具体区块,并完成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和“三通一平”。二是组织招商报名。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工业功能区所在镇(街道)为项目招商主体,会同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招商力量,主动开展项目招商储备工作。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预公告,各招商主体招商公告、接受项目报名。三是项目考察论证。各招商主体按照招商条件,对报名的项目进行逐个考察,并会同市工业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进行论证和筛选。四是确定入选项目。各招商主体负责提出具体化的项目招选方案、项目业主受让用地承诺和个性化配套扶持政策建议方案,分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入选项目。五是组织挂牌出让。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出让方案明确的规则、程序和方式实施挂牌。拟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八)B类工业项目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程序。
一是出让地块准备。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招商主体会同经发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拟定招商用地的具体区块,并完成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和“三通一平”。二是制定方案、公告。各招商主体会同市工业开发办一起提出竞投对象资格条件,报市政府审批。国土部门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竞投条件编制出让方案、出让公告。三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持相应有效文件向各招商主体报名,凭各招商主体的书面资格审查意见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四是确定底价、实施拍卖或招标。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出让方案明确的规则、程序和方式实施拍卖或招标活动。拟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九)C类工业项目“先租后售”模式出让工业用地程序。
一是明确规划、落实地块。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会同相关部门在特定区块规划建设若干标准化厂房或工业大厦及其配套生活设施,并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拟定具体区块,完成拟出让工业用地的政策处理和“三通一平”。二是公告、组织招选。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预公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等招商主体会同相关部门,面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组织招选标准厂房(工业大厦)的建设业主。三是考察确定项目建设业主。各招商主体负责提出具体化的项目招选方案,报市工业开发办初审,初审确定后分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入选项目。四是确定底价、实施挂牌或拍卖出让。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出让方案明确的规则、程序和方式实施挂牌或拍卖活动。拟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五是项目建设和企业入驻。项目建设业主按确定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建成厂区(工业大厦),以“先招租、后转让”的形式招引企业入驻。
(十)C类工业项目“一次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程序。
一是出让地块准备。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招商主体确定存量的零星工业用地具体区块,并完成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和“三通一平”。二是制定方案、公告。各招商主体会同市工业开发办一起提出竞投对象资格条件,报市政府审批。国土部门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竞投条件编制出让方案、出让公告。三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应有效文件向各招商主体报名,凭各招商主体的书面资格审查意见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四是确定底价、实施拍卖或招标。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出让方案明确的规则、程序和方式实施拍卖或招标活动。拟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五、完善工作机制
(十一)进一步明确招商主体责任,充分下放招商引资政策权限。授予和扩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镇(街道)对供地面积、财政补助等方面的政策决定权,凡低于我市现有支持政策要求的项目,由各招商主体自行确定,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备案;对突破现有政策要求的优质工业项目,提交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二)完善工业项目准入机制,严格把好项目质量关。严格控制无产业优势、无税收贡献、无投资经验的“三无”项目或亩产税收和投资强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项目供地。
(十三)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扶持政策与项目产出贡献挂钩制度,项目申请用地必须承诺相应的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等经济指标,设立必要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和税收保证金,明确违约责任。
(十四)定期开展工业用地出让绩效评估和考核。全面落实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招商主体要对项目建设、投产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评估,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对未按期建成投产或达产后未实现规定亩产税收的企业,分别由相关的招商主体和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等,直至收回工业用地。
(十五)加强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转让工业用地的企业,按首次转让时市场评估价与实际缴纳出让金的差额收取违约金。
(十六)分级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市重大工业项目由市工业开发办负责汇总,在全市范围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统筹。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合理安排行业布局,除市重大工业项目以外,引导B类和C类工业项目相对集聚。
(十七)健全完善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招商引资工作,着力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技术等方面问题。
(十八)完善工业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国土部门要会同各镇(街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每年安排一定量的工业用地指标,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处理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
(十九)加大产业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市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二十)优化工业项目服务机制,不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重大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建设。
(二十一)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