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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规范新建普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人口向县城聚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新建普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按照《市普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表》要求,将预(销)售价格向县物价局备案。物价局按“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因素兼顾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的作价原则,认定预(销)售价格合理的准予备案,不合理的由房地产开发商重新申报备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备案价格进行公示。销售过程中需要上调价格的,必须提前一周重新备案,并说明调价的主要理由。
二、实行新建普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申报备案价格时,必须将应摊入的开发成本费用和开发建设中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预(销)售价格中,不得在备案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三、实行新建普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将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按《市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公示表》的要求进行公示:
1.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公示内容要应包括建筑面积、单价、房屋总价、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座落位置和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等。
2.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要做到内容客观,目标醒目。可以以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多种形式标示,公开张贴或布置在房屋交易场所醒目位置。
3.严格按照“一房一价”的要求,公示商品房的预(销)售价格,禁止用“均价”等模糊标示,增强商品房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人的权益。
四、坚持“商品房备案价格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一致”的原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五、进一步落实《交费登记卡》制度
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物价局举报。
六、新建住宅项目推行全装修
新建住宅项目,要推行100%全装修,取消“毛坯房”。
七、建立价格管理联络员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要报县物价局备案。
八、严格实行违规查处制度
对不按要求进行价格备案、价外加价、不执行“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规定、有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县物价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本意见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