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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顺县财政和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带动县域经济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经济开发区的批复》和县编委《关于组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划定范围、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补贴)、增量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开发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开发区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开发区发展需要,县财政加大对税收分成等方面支持力度,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经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依据调整后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在兼顾县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开发区财权范围,妥善处理县与开发区分配关系,保持分配格局相对稳定。
(三)坚持简化程序、运行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资金划拨等实际操作,力求简便易行,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四)坚持确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对因调整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而形成的财力差异,实行年终结算上解或体制补助,确保县本级、开发区和大巫岚镇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三、具体内容
(一)收入范围。
1.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在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和大巫岚镇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2.在开发区管理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来施工企业缴纳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3.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教育资金,以及按规定上缴省、市部分外,其他部分留给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补贴及优惠政策兑现。
4.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和大巫岚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各执收执罚部门授权委托开发区相关单位代收,纳入开发区收入范围。
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税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县级收入,开发区不参与分成。
(二)支出范围。
1.开发区管委所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转支出。
2.招商引资补贴及优惠政策兑现。
3.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除开发区与大巫岚镇约定由大巫岚镇负责以外的其他社会管理事务支出。
5.债务清偿支出。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前发生的债务由县财政承担,成立后发生的债务由开发区承担。
(三)收支基数的核定。以2012年为基期年,依据调整后的收入范围和各税种分享比例测算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作为开发区财政收入基数。以2012年为基期年,按照县编委对开发区的定编人数和全县现行工资水平、各类社会保障缴费比例以及正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支出,并确定为开发区支出基数(其中,正常公用经费按编制人数年人均0.5万元核定,车辆运行及维修经费按编制数每辆车每年3万元核定)。按体制测算核定收支基数后,若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实行定额补助。体制执行期间,上级出台的统一政策性增资,根据上级核定给我县的工资性转移支付人员定额相应追加开发区工资性补助支出,除此之外的增人增资由开发区自行负担。
(四)增量全留、短收自负。自2014年起,开发区每年实际征收入库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核定的收入基数部分全额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和弥补经费不足等。实际征收入库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不到收入基数的,短收部分由开发区自行负担。同时,为确保开发区财政收支平衡,县财政将按短收数额相应扣减开发区支出基数。
(五)专项补助。鉴于开发区处于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在体制执行期间,县财政每年补助开发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
四、收入缴库及收支结算
在没有设立开发区金库前,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收入先缴入县级金库,按月由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分企业、分税种、分级次进行登统,与开发区财政局月收入报表核对无误后,实行超收即返政策。
开发区在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巫岚信用社开设基本支出账户,办理开发区范围内财务核算业务。其中开发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由县财政委托银行,年终县财政与开发区进行资金往来结算。
五、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根据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我县实际,开发区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行使财政职能。开发区财政局要根据《预算法》规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准确报送年度预决算以及其他相关财政报表及资料。
(二)大巫岚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划转问题。考虑行政区划调整问题,在没有民政、编制部门正式撤销大巫岚镇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原大巫岚镇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全部划转给开发区征管。对大巫岚镇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对外保留大巫岚镇财政所,负责大巫岚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村级经费及惠农补贴等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自2014年起,取消大巫岚镇收入基数,按原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核拨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村级经费及惠农补贴等,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开发区在收入增量返还中调剂解决。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统一核拨到开发区财政局,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开发区要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三)财税优惠政策处理。对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县与开发区归属关系,由县和开发区分别承担。对体制执行期间开发区自行出台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等,由开发区自行负担,但要充分考虑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上划中央、省和市级的财力因素等。
(四)体制执行期间,由乡镇招商引资入驻开发区的项目缴纳的税收收入,按照乡镇与开发区的分成协议,由县财政通过结算划转财力。
(五)对体制调整后确需县财政扶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经协调沟通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在开发区内收取的税款要在税票上据实填写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名称及地址。年度执行中,县财政局按月查验原始税票予以确认。严禁将县本级和其他乡镇收入人为混库和挖挤到开发区,一经查实,相应增加开发区对县的结算上解或扣减开发区专项补助。
六、体制实施期限
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期限为2014年—2015年。体制执行期间,如遇行政体制或国家、省、市对我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七、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