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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解决停车难、乱收费等现象,根据《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车场范围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
(一)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
(二)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
(三)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四)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二、责任分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设置,负责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协同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做好停车场设置,设施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停车场经营收入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管理秩序的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按规定设置停车场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理。
三、规划设置
(一)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交警大队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停车场不得投入使用。
(二)市公安交警大队要会同规划、城管、公用事业等部门,研究制定停车场设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及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与建设管理依据《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与建设管理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同志,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形成联动机制。公安交警、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不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依法进行查处,对私设乱划停车泊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阻挠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培训和服务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力度,做到依法规范管理,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城管部门要制定停车场经营管理具体方案,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停车场规范设置,提升市容形象。
在其他重点区域确需设置停车场的,参照本意见精神,由各职能部门做好规范指导和服务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