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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治理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联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和主体。其中以下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一)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有不良反映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二、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的职责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估算及概算审批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进行项目报批。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的责任,履行标后管理、中标单位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
1.抓好源头,把好设计关。设计是项目建设的重点,关乎功能的实现和投资的强度,应在源头上予以把控。设计任务书必须要进行科学的论证,杜绝出现大幅度边施工边修改的现象。
2.做足前期,把好招标关。一是设置的资质条件、业绩条件必须符合项目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必须合法,评审的办法应不能有明显的倾向性,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招标文件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罚措施、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合同的专用条款要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做好细化和补充,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前后矛盾。四是要提高认价材料定价的准确性。建立健全各类材料信息库,对于重要的、大额的材料选择、设备选型要引入专家评审,要组织专门人员咨询和采集数据,提高认价材料定价的准确性。要加大对标底的审查力度,杜绝漏、错算情况,使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有效控制造价。
3.严格履职,把好管理关。切实履行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标后管理。一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一项目必须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管理。二是要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相一致。严禁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联系单等形式,擅自变更涉及合同质量、工期、价款、计价及合同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三是督促中标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差额保证金。四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组人员在岗情况进行考勤,发现问题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人脸识别仪考勤机进行考勤。考勤记录应有考勤人和考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必备条款并作为工程审计的前置条件。五是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的,必须按相关的要求办理手续。六是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促使其发挥监理作用。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抓好安全、质量、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七是对现场管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涉及借资质、挂靠嫌疑的,应及时上报市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办公室。
4.认真总结,把好评价关。如实填报《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反馈表》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参与实施的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单位等各方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情况报市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二)招标(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责
1.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备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活动,在开展招标业务之前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2.工程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事宜,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3.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业务;
4.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应做到及时、准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5.起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前后矛盾及错误或不合理条款,投标资格要求设置合理,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完成评标任务;
2.有《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3.遵守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的职责
1.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2.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人员开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成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出勤率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3.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5.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6.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
(五)监理单位的职责
1.派出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所有施工许可手续,如不符合施工许可的,不得开具施工令,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3.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组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4.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发现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5.履行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的前置审查。
(六)设计、勘测单位的职责
1.建设工程勘察,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完善监督管理的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链条式监管。市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工办”)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的牵头单位,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建工、交通运输、公安、检察、水务、质监、工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各监督管理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成立监管小组,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一)建立市级监督管理小组。由市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办公室牵头,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建工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监督管理小组,对我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开展监督管理。
(二)建立巡查暗访制度。监督管理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关系、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和人员在位等情况进行巡查和暗访,并对巡查和暗访结果进行整理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三)建立监管台帐。按项目建立,动态记录监管情况,客观真实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处理。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由治工办牵头,负责处理。对于一般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于属不良行为的,应录入诚信档案,并按不良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有串标、围标、借资质、挂靠嫌疑的突出问题,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年度效能考核进行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
1.违法违规改变项目的发包形式或将项目化整为零、假借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的;
2.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擅自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变更涉及合同质量、工期、价款、计价及合同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的;
3.应当使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的项目,不使用人脸识别考勤的;对考勤不负责任,考勤记录不全或不及时上报考勤记录的;
4.未能如实上报履约情况,包括签订合同、开工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成员的在位情况的;
5.对发现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施工队伍不及时上报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办公室的;
6.疏于管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7.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未办理手续的;
8.其他违反管理职责的情形。
(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信誉一次,录入诚信档案,情节轻微的,六个月至一年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二至三年内可以不接受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1.机构转让、出借资格证书或擅自、越级承揽业务的;
2.丧失诚信,违规操作,泄露不该泄露的信息。伙同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操纵招投标市场,与他人串通投标围标的;
3.公告或招标文件不严谨或错误引起有效的质疑、投诉,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质量低劣,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标底偏差超过相关规定;或工程结算中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错算、漏算造成的工程量增加超过相关规定。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内参加评标,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不准时参与评标活动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5.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接受他人的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人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8.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9.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信誉一次,录入诚信档案,情节轻微的,六个月至一年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至三年内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1.串标围标、借假资质、挂靠的;
2.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骗取中标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4.中标后未及时签订合同、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项目负责人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擅自变更或长期不在岗的;
6.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8.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集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10.未尽管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1.违反廉政要求,有行贿行为的;
12.其他未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信誉一次,录入诚信档案,情节轻微的,六个月至一年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至三年内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1.不如实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成员进行出勤考核记录,不及时如实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的出勤情况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量的;
3.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5.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不提供完整的监理日志的;
7.其他不履行职责和合同约定的情形。
(六)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信誉一次,录入诚信档案,情节轻微的,六个月至一年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至三年内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工程造价总额增加超过10%以上或单项造价增加超过50万元的;
6.其他违约违规违法行为。
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