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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乡镇财政实施就地就近监管市镇联动试点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根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我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实效性,经研究决定制定我镇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的实施意见,希各单位、各部门、各村(居)遵照执行。
一、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目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实施就地就近监管县乡联动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镇及镇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具体分为三大类:一是基本经费类支出资金,主要包括基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镇村组织运转经费;二是项目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农村道路桥梁建设专项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其他用于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等;三是财政补助性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农村低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三峡移民扶助资金、农机具购置补助等涉农补助资金。
二、财政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本经费类支出的监管。
1.加强预算管理。财政所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含往来性资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的征管,及时足额入库,预算外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组织做到收缴分离,支出安排做到严格按预算执行。
2.深化“镇财市管”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执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市镇联网核算”的改革要求,全程监督资金的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严格财务收支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加强资产管理和债务控制。加强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采购程序,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和处置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资产的核算、登记一致,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动态台账,全面掌控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不断化解历史债务,努力控减新增债务,不断增强财政抗债务风险的能力。
4.加强村级基本支出的管理,认真执行“村账镇管”制度,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理财权”不变的原则,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核算和管理,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由镇财政扎口管理,专人、专账、专户核算,确保村级转移支付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1.对上级和镇本级安排并由镇财政直接管理的项目资金,一要严把项目申报关,镇财政要根据相关政策性文件等资料严格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签署书面意见和建议,供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参考决策;二要严把项目公示关,镇财政要将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收益、收益人等项目详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法定公示期间;三要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实施期间,财政所要定期不定期了解项目进度、项目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检查财务手续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项目竣工决算验收,财政所要全过程参加决算验收;四要严把资金拨付关,对于由财政所直接拨付的资金,要严格按要求拨付,对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账的,财政所要根据实际监管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和意见,供上级有关部门参考;五要严把资料收集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财政所要做好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
2.对未纳入镇财政监管的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定、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同时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合理决策。
(三)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财政补助性资金涉及全镇千家万户,政策性强、项目繁多、标准各异,镇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吃透政策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千家万户了解党的政策,切身体会党的温暖。
1.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公布补助政策和应享受对象、享受标准,财政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相关信息在镇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并设定监督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2.加强信息比对。财政所要将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提供的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比对,防止错发、漏发。
3.及时上报数据。经过认真比对、审核,确认无误后的数据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由财政所统一上传数据,做到数据准确、传送及时,发放到位。
4.及时归档备查。对已经上报和发放的数据,财政所及相关部门应当收集和整理好发放资料进行归档和备查。
三、财政资金监管保障措施
1.建立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制度。镇机关各部门及各村(居)要明确一人为财政资金监管的信息联络员(一般由报账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和传递财政资金监管相关信息,由财政所整理分析后形成监管意见,并加以实施。
2.建立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遵循“谁负责、谁公开、谁解读”的方式,做到公布方式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3.建立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对所有应列入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由财政所负责梳理和分析,确定资金监管的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
4.建立财政资金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资金监管和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和问题,一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违纪金额一律追缴财政,涉及重大违规、违法事项,交由纪检和司法部门处理。
以上实施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