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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国有资产发挥最大效益,保值增值。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系统内资产现状,现制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所在企业委派会计为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人,负责做好资产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按实建立台账,资产发生变化的及时统计、上报,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国有资产损失流失。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受到任何损失,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变卖等。
(二)企业对使用的国有资产具有保管、维护的责任,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维修,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完好、保值增值。
(三)任何企业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国有土地资产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仓储设施。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大型固定资产投入时,投入前先行书面申请,注明投资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资产管理要求,明确产权属性记入台账。对购销企业确需添置的吸粮机、通风机、输送机、电子磅、地上笼等设备,以及仓库屋面小修,墙体、仓内地面小补及仓外场地简易维护的投入,应严格按“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如因管理不力,造成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或土地被个人侵占等事件发生的,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负责无条件进行拆除清理。对处置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规范资产出租监督管理
(一)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企业凡拟出租国有资产(含院内晒场、空闲土地),必须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报告,注明出租资产类型、位置、数量(土地亩数、建筑物间数和面积)、承租用途以及拟出租的租金和租期等。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二)企业对出租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外招租,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损公谋私现象的发生。招租成功后,租赁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安全生产要求,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后,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并报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备案。
(三)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租,一年一签。对确需超过一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必须经局同意,方可实施,租金须根据市场行情逐年递增。对外出租的资产不得用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存放有毒物资和有害化工产品。资产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租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统一上缴购销公司资产经营收入账户,坚决杜绝拖欠租金,租金不入账和坐收坐支等违纪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按照“谁创收,谁受益”的分配原则,单位自己盘活资产的出租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60%-80﹪予以返还;区局盘活的资产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0﹪予以返还。所有返还资金用于补贴所在企业对资产的日常监管、维护和维修。返还资金的拨付,由所在企业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审监科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五)企业对出租后的资产要加强管理。区局将对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各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将与年终目标考核紧密挂钩,对已签订的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将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六)目前己对外出租未到期的资产,由企业携原租赁合同,按资产管理要求补办手续,待原资产租赁合同修改完善后,再行继续签订。到期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律终止,承租方愿继续租赁的,资产所在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按程序报告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七)任何企业不得对出租资产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截留收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以及委派监管人的责任,并按出租资产收入的2倍进行经济处罚。
四、本意见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补充和调整的,即时以文件形式下发补充和调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