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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村级资源管理工作,确保村集体土地规范流转,现根据《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政策规定,现对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明确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依法、有序、规范”的流转,充分发挥集体资源,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加快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组织机构
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镇经管站(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管理的职能部门,受镇、村委托,对全镇土地流转为提水养殖及非农用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进行管理,负责组织招标和合同见证,负责指导和服务好土地流转,维护养殖户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村要相应建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村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具体负责依法流转程序,其他村干部要包干负责所分工组的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坚决纠正农民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全镇农村土地“依法、有序、规范”的流转。
三、管理措施
1、科学规划,引领调整。镇政府将按照全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分布特点现状,规划土地流转提水养殖重点发展区域,逐步形成分布合理、产业特色明显、自然条件优越、生态、高效、具有自主品牌的提水养殖基地。
2、调查登记,建立档案。为完整、准确地反映全镇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业基本概况的开发利用情况,各村必须对土地流转后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台帐,如实上报,由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镇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电子文档,实行动态化的长效管理。
3、依法流转,规范签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承包方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调查核实后报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领取土地流转合同,需要流转的面积由农户签章后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流转双方签订省公布的规范书面流转合同文本,经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鉴证生效。对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向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一般每三年为一时段,按前三年粮食综合价格上涨幅度调整补偿标准。凡土地流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都必须及时补签合同,凡土地流转已签订合同但内容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对不依法流转,没有规范签约的面积,今后将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发放粮食直补等有关惠农资金。
4、强化服务,规范收费。村及镇有关职能部门要承担起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责任,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切实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优质管理服务。服务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其中见证服务资源管理费按总标的额(租金)5%收取,对未经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鉴证的合同要依法规范补签,按合同剩余年限交纳资源管理费,资源管理费50%返还所属村作集体收入。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土地复垦难易程度每亩确定为200—1000元,复垦难度较大的,由发包方根据流转后乙方的土地建筑物、附属物等状况确定每亩保证金标准。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如土地流转乙方自行复垦并经过发包方及所属农户验收同意,复垦保证金在期满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四、明确责任。
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土地流转和提水养殖资源管理服务第一责任人,凡在此之前,已经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的,要组织一次回头看,逐塘过堂看流转合同是否规范,农户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有无存在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向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不服从管理、不及时纠正的村主要责任人和有关村干部,由镇纪委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⑴调查不实,瞒报、少报的;⑵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土地流转或对土地流转不闻不问放松管理的;⑶集体资源不公开招标,随意发包、续包、转包,甚至串包的;⑷虽公开招标,但未经镇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⑸招标资金不及时全额解缴镇会计服务中心专户管理的;⑹在招标过程中,明知有串标行为而不制止,导致严重后果的。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