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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责任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规范全乡村民建房管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维护乡村建设秩序,策应城市经济板块的建设,建立防治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零违建”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村镇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就规范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元月起原则上各村不再规划新的住宅点,鼓励村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对原有的规化点,没有建成的,经政府同意后,安排插建,但四周不得向外扩张,确保土地充分合理的使用。
二、严格掌握建房政策、标准及审批流程等有关规定
(一)村民建房条件
村民建房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原住宅面积较小,需要改善住宅条件到新规划区的建房户,需签订建房协议书和承诺书,并交纳建房保证金,保证对新建房屋按规划和建设要求执行,原有宅基地在集体需要时无条件无偿让出。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宅基地:
1、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康居村创建,需要拆迁搬迁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80%,或者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
3、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村民建房标准
1、新建房屋图纸由乡村建站负责审核,建房户如有需求,乡村建站可免费提供图纸供选择,其高度、外观、色调等必须统一、协调;
2、新区建设配套道路、自来水、电力、电话、电视杆线,绿化,包括附属房屋、院墙、门头出脚等力求统一标准,需统一配套部分由村委会牵头,房主会议讨论,公开操作;
3、凡新区建房地基水平一致,间距比例1:1.43(历史已形成不足标准的保持现状),鼓励连体连排建房;
4、新建住宅面积城市规划区内不超过135平方米,非规划区内不超过154平方米,绿化配套面积25平方米;
5、对住宅条件差的,经申请、审批翻建的,必须服从建设规划,在不影响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提供四邻协议,符合“四址”高度及长、宽度规定的基础上由乡政府审批,严禁私自翻扩建。
(三)申请建房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并附户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村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村建站、国土所;
3、乡村建站、国土所根据建户的申请报乡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村召开党员、议事代表座谈会进行审核、公示。如申请符合用地计划及建房条件的,并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10天以上(如有异议,必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如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得再提出用地申请和不予办理建房相关手续);
4、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5、乡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国土局、市政府审批;
6、审批同意后,建房户持“一书一证”、城市规划区内“一书两证”,由乡村建站、国土所等职能部门到现场勘察、丈量、测绘、放样,准予建房;
7、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建房户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房时效
1、凡新办建房手续的,必须在准建证下发后1年内动工新建,对未按规定时间动工建房的,或者没有按图纸施工的,其所办手续自动作废并没收建房保证金,宅基地可由集体收回另行安排;
2、各村(责任区)所安排的宅基地在一年以上的,虽已缴纳村宅基地款,但至今未动工建房的,由国土所、村建站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由集体收回、统一择位竞价;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现行价格,补足宅基地款,重新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建房。
三、强化领导,加大违章违法建设的考核力度
(一)违建界定
1、省道两侧外缘(兴泰公路)控制线各50米、兴西公路两侧外缘控制线各20米、通村公路两侧外缘控制线各10米(原已有规划的,可适当调剂)、填河扛土的建筑;
2、在市规划局及乡政府审批的规划建设点之外的建筑;3、未经审批的老住宅翻建;
(二)考核细则
1、工作职责
各责任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职或兼职巡查、监督员,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引导,做好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劝阻工作。发现违建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同时第一时间向村建站、国土所和乡分片分线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快速处置。注意督促建房户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定点和施工。
国土所、村建站除明确分工、落实人员日常巡查监管外,每周三、五联合巡查,发现违法建设须及时制止并督促违建当事人自行拆除。接到村、群众举报电话,必须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加以处置。对不能主动自行拆除的,在思想工作无效的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供电、供水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各村委会和执法部门抓好源头管理,不得对违法建户提供接电、接水等服务。
2、责任保证金
各责任区负责人及国土、村建执法人员缴纳责任保证金1000元,乡配套奖励1000元,由乡考核计入经济奖惩。
各责任区分管负责人由村按责任区负责人60%的标准同奖同惩自行考核,奖金在村列支。
3、经济奖惩
(1)对责任区负责人奖惩
年度内达到“零违建”的奖励1000元;
年度内发生违建,并在10日内未拆除的,第一次扣除奖励金500元,第二次扣除奖励金500元,第三次扣除保证金1000元;
(2)国土、村建执法人员按所分工范围各责任区的平均数考核奖惩;
(3)对年内发生三次违建,并在10日内未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渎职问责,并根据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城市规划区内如市有专项考核的同时执行市考核;(5)认定以上违建发生次数,以乡政府、职能部门下发的认定违建通知书为准。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