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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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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校车安全管理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二、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集约化、公司化运营,过渡期保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立足实际,借鉴经验,分类要求,稳步推进,认真抓好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交通安全,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所有校车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校车服务。2013年至2015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所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配齐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基本原则

1.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各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和具体分工,承担各自的监管职责。

2.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把校车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市(区)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布局、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学生接送实际需求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和政策措施,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步实施。

4.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构建政府统筹、部门监管、社会服务、保障安全的运行管理机制,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由信誉好、规模大、服务优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三、严格校车运营管理

(一)明确接送范围

在坚持就近入学、家长接送或实行寄宿制的前提下,对上下学路途较远且公共交通不能保证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实行校车接送。

(二)确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实行标准化配置,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多渠道推进,多模式并举。各市(区)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校车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市(区)可以由政府出资购置车辆,依托或组建专业公司运营管理;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市(区)可以采取政府与专业公交或客运企业共同投入、企业专业化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专业运营公司服务的方式或出台相关政策组织社会运力承担学生接送任务,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三)执行准入审批和管理制度

1.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和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资格的申请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必须统一颜色、标识、标牌。

3.统一检验管理。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确认,严把检验准入关。

4.统一教育培训。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审验。

5.统一管理制度。校车必须做到“五定”:定车(固定班次、固定车辆)、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定路线(固定接送路线)、定人(固定驾驶员、固定随车照管人员)、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与专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与车辆驾驶人必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市(区)教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专业运营单位和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档,规范信息记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信息。

(四)建立运行监控管理平台

校车必须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公安机关要通过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途中的行车路线和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四、制定并落实校车运营扶持政策和措施

各市(区)要对校车购置准入、运营管理、车辆和学生所必需的责任保险等提供财力支持和政策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校车购置、更新和正常运营的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公安部门要落实办理校车牌证有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监部门要对有关保费予以最大限度优惠,并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做好事前风险查勘预警工作;教育部门要协调落实相应措施。

五、加强公共交通和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共交通建设,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延伸站点,积极推进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镇村公交,不断扩大公交线网覆盖面,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要科学调配运力,增加车辆班次,为需要乘车的学生提供便利。实行定时、定点、专线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公交车辆应纳入校车管理。公安交警要维护好上下学时段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财政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运力情况,提供专项补贴经费。

各市(区)要强化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对校车经过的道路、桥梁、会车点、交通设施和停车站点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和桥梁等要进行加宽、维修加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学生上下车接送站点要坚持安全、就近、便利、右侧下车的原则科学设定。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车辆停靠场地要相对宽敞,候车设施要规范完备。

六、认真抓好校车安全监管和宣传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区)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校车安全工程具体实施意见,确定校车运营模式,明确过渡期内校车购置与更新的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校车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不具备准驾资格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校车,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一律禁止校车通行,坚决杜绝非法营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并建立长效机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畅通举报监督的信息渠道,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校车。

(三)强化宣传教育

各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强化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努力营造校车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