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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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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强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监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意见。

一、明确补贴对象,强化资格审查

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民;在我区承包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外来农民(提供土地或水面承保证明);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二、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各司其职

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涉及区、镇农业和财政部门以及购机者。现将各自职责明确如下:

(一)镇街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街农业服务中心

做好政策宣传,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审核购机者资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创造条件对插秧机、拖拉机等大型机械集中保管,明确专人负责看管和养护。

2.镇街财政所

对农业服务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二)区

区农委、财政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区农委

指导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镇街的业务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与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公布信息。每天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审核并向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2.区财政局

指导镇街财政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会同区农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镇街财政所的业务培训;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街财政所实施监督管理。

(三)购机者

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农委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除退回购机财政补贴外,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主动接受财政、农业等部门检查;根据区农机化发展的规划和重点,服从镇街和村居的安排,切实将购置机具投入为农服务,充分发挥机具作用。

三、遵守规定程序,严格规范操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依照以下程序执行:购机者提出申请→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向购机者发放告知确认表→购机者全价购机→购机者凭销售确认表和发票提出申请补贴→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核实机具在位情况→公示→区农委对审核表审核确认→区财政发放补贴。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机具核实制度。区、镇街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对补贴机具实际在位情况进行核实。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实地检查时,要积极推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对大中型机具,要重点核实。按照牌证管理要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全部实行注册登记,纳入安全监管。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购机者清册(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3.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后,必须将核实结果在镇街和村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且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4.严格考核机具使用效率。一是考核机具保有量。要积极推广新型高效农机具,对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等主要农机具要根据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单机理论作业面积,计算保有量,确保机具保有量能满足作业需要,确保完成机具推广任务。二是考核机具作业量。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主要农机具的单机实际作业量,结合其主要配置和参数以及规格型号,应不低于其理论作业量的70%。三是考核机具增减量。要建立健全机具档案管理制度,对机具的报废更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对机具进行跨区作业要领取相关证件;对机具的去向要进行登记,在限制的时间内要及时追回,每年6月底和12月底,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向区农委报告主要机具的在位情况和增减情况。上述三项考核,由区农委负责,纳入农业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和区对村(社区)重点工作考核、对镇街农业农村专项考核。

5.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违纪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