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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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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实施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

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市商务局报告。

四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镇(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可以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市销售流通,不得跨出市域销售流通。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二是加强外来肉品查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登记、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认真做好核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登记审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其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对全市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协调。各镇(区)对辖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负责。

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市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规划的制订、审批、执行;组织推进督查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力,及时研究讨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按照领导组的要求,负责制订年度生猪屠宰发展计划和考核细则,落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的交办事项,牵头协调处理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和矛盾,组织各部门对生猪产业链管理各领域制定专项制度、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各种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外来生猪产品的登记查验管理。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履职到位,尽心尽职,全面完成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有关联合执法行动。

各镇(区)组织镇(区)生猪办、公安派出所、卫生所、农业(兽医站)等执法机构并会同工商、药监、质监等职能部门加大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集伙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猪肉流通、食用、加工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病害猪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等不法行为。监督辖区内流通、消费、加工等环节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市外生猪产品。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核、申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补贴申报工作,督促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宰前停食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程信息,确保生猪产品出厂(场)手续齐全,品质合格;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添加有害物质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违法储存生猪产品等行为,抓好源头管理,净化屠宰行业秩序。受理外来生猪产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审查、发放登记证书、社会公告等工作。

市农委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建立对生猪按规定比例检测“瘦肉精”制度;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行场(养殖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加大对活猪(包括淘汰母猪)收购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经营病死猪、病害肉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收费制度,禁止在屠宰厂(场)收费补检;严格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查验外来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标志。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防从药用渠道流失;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的行为。加强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餐饮服务业、集伙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肉品质量监控,积极做好肉品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制售病害猪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未经检疫、检验以及无定点屠宰厂(场)发票和检疫证明的肉品在市场上销售,加强市场内冷库管理,严厉打击贮存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超市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取缔无照经营,把好外来生猪产品市场准入。

市质监局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以及冷库的管理,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监督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发现运载生猪及肉品的可疑车辆、船只及时向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严防病害猪及肉品流入我市。

市物价局负责生猪购销市场价格监控管理,审查和制定猪肉产品市场购销差价水平和屠宰厂(场)批发最高限价;适时向社会猪肉价格信息,为平抑市场肉品价格出谋划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的基本稳定。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放心肉”工程的执法行动,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运输生猪及其生猪产品的车辆设卡检查。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保驾护航”,对阻碍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执法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大涉“瘦肉精”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销售含“瘦肉精”生猪等犯罪行为。

五、切实加强监管,彻底消除盲区

一是强化执法监督。各镇(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执法监督,从源头进行控制,坚决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资格,并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查处取缔私屠和加工窝点,对违法当事人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净化肉类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是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肉食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肉类食品管理,堵塞注水肉、病害肉销售渠道。做到生猪从饲养、屠宰加工到肉品销售和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二是强化冷库管理。生猪屠宰企业内、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冷库,须到商务局登记,由农委、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以及无明确管理部门的冷库,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企业内冷库(以证照规定的项目为准),须到有权部门领取相关证照,到质监部门登记,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养殖、餐饮企业内冷库,由农委、食药监局分别负责监管。

三是强化病害猪及制品处理和相关案件查处。(1)养殖、贩运、经营环节出现病死猪的,由农委负责病死猪的认定、处理,已流入相关屠宰企业、流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农委分别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2)定点屠宰环节发现病害猪(肉)的,由农委负责病害猪(肉)的认定,商务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商务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3)流通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餐饮企业的,由工商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4)食品加工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质监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餐饮企业的,由质监部门通知餐饮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5)餐饮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食药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6)每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凡发现问题需要追溯倒查的,可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查处,需要联合查处的由该环节监管部门负责牵头,需要食品安全相关检测的通知卫生部门,需要疫病检测的通知农委部门,需要吊销证照的通知发证发照部门,需要移送法办的通知公安部门,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领导组办公室向市分管领导报告争取专项资金、提供有力保障,由各牵头查处部门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具体实施检验检测。

六、落实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镇(区)日常监管。各镇(区)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考核。镇(区)财政要把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统筹考虑,保证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区)生猪办必须真正做到:

(1)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企业的行为负第一责任,凡涉及本辖区的屠宰厂(场)、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等,均需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有关情况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并于月底前上报市生猪办;

(2)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肉品及产品经营户实行登记制度,尤其要对辖区外进入的经营户予以高度关注,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并接受市生猪办的检查、指导;

(3)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猪违法行为必须超前防范、主动查处、及时报告,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要加大盯防力度、管理力度;对于自身权限无法实现有效处理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相关有权部门报告,并将有关动态及结果报市生猪办;

(4)镇(区)范围内的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作为镇(区)“放心肉”工程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生猪注水(物)实行一票否决。

2.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放心肉”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如同一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违反情节较重的所涉部门牵头处理;如同一案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处理优先的原则处理;如同一事项出现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矛盾情形时,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处理。针对我市与周边县(市)接壤的特点和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区域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边界地区的监管,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收购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凡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工作协调督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区)、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1)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本着合法、从简原则,能单一处理的则不联合处理,能简易处理的则不复杂处理。凡各部门职责已经明确的事项,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转报后按有关程序妥善处理、回复;涉及边缘性或投诉举报不详的事项,则由市生猪办按照法律法规指定赋予主要职能的部门予以办理;如需多部门办理,则由生猪办牵头组织联合办案、回复;必要时,由领导组召开联席会议确定。(2)信息通报制度。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成员单位之间日常工作采取定期通报的方式,互相交流工作情况;重要案件查处等特殊事项可采取电话通报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各部门月底前将该月工作情况报市生猪办,以便汇总交流。(3)溯源查报制度。若某个环节发现问题需要追根究源、查找线索时,则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查处或报告情况,做到溯源有序、渠道畅通。(4)质量抽查制度。每个季度由领导组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对有关生猪养殖场、屠宰厂(场)、肉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加工厂、冷库、集伙单位、餐饮企业等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于媒体。

4.强化年终考核奖惩。将“放心肉”工程考核列入各镇(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将对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镇(区)、相关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给予表彰。对因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监管不认真或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积极处理、不及时追溯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或疫情流行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