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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国土资源所,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开发区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工作意见。
一、批前介入
1、各镇国土资源所及时收集本辖区内的拟建项目用地信息,并对拟建项目用地的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划的拟建项目,报局规划办规划审核后,于每月25日向局地籍科、用地科和执法大队报送《市**镇拟建项目用地情况信息表》,密切注意拟用地项目进展情况。
2、镇国土资源所将拟建项目用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报局地籍科审核,联系测绘单位对审核后的地块进行测绘,并对《勘测定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镇国土资源所对拟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用地区域进行跟踪巡查。执法大队需对拟建项目的用地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二、批中跟踪
1、局规划办、用地科、地籍科等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程序分别进行审核,由用地科统一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审批。用地科须及时将申报用地项目汇总情况抄送一份给执法大队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镇国土资源所。
2、局执法大队执法巡查时对已上报审批的拟用地区域进行重点巡查。镇国土资源所应落实专人实施跟踪监控。
3、局用地科接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文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镇国土资源所按程序进行挂牌出让,做好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和供地准备工作;每月25日前将当月征(转)供地台帐抄送一份给执法大队备查。
三、批后监管
1、交地放线。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发放供地批文时,同时向其发出《依法用地告知函》。交地放线由用地科牵头组织,地籍科、执法大队、镇国土资源所和测绘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交地放线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放样、勘测定界时,做好界址点标志,按《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监管信息卡》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镇国土所落实跟踪管理责任人,执法大队明确巡查责任人,明确责任,实施批后监督。
2、亮证施工。执法大队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内容,制作统一规格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交镇国土所现场悬挂,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用地单位如发生违法用地,镇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制止,并视违法性质的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要适时检查项目用地的按证施工情况,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监管信息卡》上予以记载。执法大队巡查时要对项目用地单位的施工和镇国土资源所的跟踪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地籍科牵头组织,用地科、执法大队、镇国土资源所和测绘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对项目用地单位是否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和供地批文进行建设情况实施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4、登记发证。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到地籍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不予进行土地登记,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未到位前停止该用地单位办理的有关手续。涉及违法用地的,执法大队将依法对违法用地单位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四、严格责任
1、《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监管信息卡》贯穿于批后监管的全过程,一式两份,镇国土资源所和执法监察大队各一份,分别由参加跟踪监管人员按实填写,当场签字。镇国土资源所的一份,作为登记发证不可或缺的附件。
2、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局各科室、部门与各镇国土资源所须相互联动,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明确责任和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3、测绘由项目用地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镇国土资源所具体联系。测绘单位须对勘测定界、交地放线、竣工验收三个重点环节认真测绘,做好界址点标志,如实出具测绘成果资料。
4、局执法大队是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的牵头部门。要加大土地监察工作的力度,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前、批中和批后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要对在跟踪管理、交地放线、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5、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管理缺位、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