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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力度,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投标范围
凡本镇范围内所有由政府投资,村及事业单位出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所有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3000元以上(含3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所有权属政府或集体的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房产租赁或资产出售及物资采购,一律到镇招投标办申报登记,按规范程序进行招投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装修项目一律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市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装饰装修以及资产租赁、出售、物资采购,经镇招投标办审核备案后,由村、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组织,镇招投标办见证,并于招投标结束后三天内在本单位做好中标公示。
二、招投标的程序及办法
1、招标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村项目先需报经管办审核),经镇长批准后,连同项目审批材料造价预算、价格评估、资金来源、付款方式、项目要求等资料一并报镇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2、招标公告,健全招标文件。
3、投标人根据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镇招投标办报名。
4、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组成评标议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组织招标大会,公示中标结果。
5、发出中标通知,三日内签订合同。
6、镇纪委、监察室、财政所、经管办对合同签约、履约、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进行跟踪监督。
三、相关要求
1、合同签订。根据招标和中标文件等签订合同,实行“一证一约”即:采取招投标办公室见证,同时签订廉政条约。
2、工程变更。招标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的,变更部分原则上另行招标。村工程变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报农经中心经管办审核,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镇工程变更由业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必要时,可请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和决算。
3、严格资金拨付制度。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或工程形象进度,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招投标办备案,工程结算,实行审计结算。
4、关于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牵头,纪监、财政等派人参加。
四、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应申报而不申报,应招标而不招标,肢解工程逃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必要时可移交司法机关。知情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①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个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投标人串标,或投标人向招标单位相关人员行贿中标的。③招标单位违反规定,私下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商讨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投标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三年内在本镇参与竞标的资格。
3、所有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议标,确需议标的,必须具报告,经镇招投标办初审,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项目的报审资料与公开招标相同。如发现自行议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全镇招投工作负总责。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潘春舒,副组长邢雪波、何进,成员:夏进江、胡益华、吴敏绅、黄士明、崔恒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纪委办),何进任办公室主任。
2、镇纪委、监察室牵头负责招标监管工作,对项目申报,预算审核,招投标会议,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质量验收,资金管理等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行为进行查处。
3、各村、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公开招投标作为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扎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