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县城亮化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县城亮化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县城亮化管理工作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县城亮化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亮化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护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亮化管理水平,充分展示现代文明城市风貌,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县城亮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主次干道、桥梁、沟河、建(构)筑物和公共场地规划设置的所有景观和路灯亮化,以及其他县政府明确要求列入管理的路段和景点等亮化。

二、目标要求

1、亮化管护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管理职责明确,日常管护责任、制度和措施落实;

2、正常保持亮化设施完好无损,统一集控,按时启闭,安全运行;

3、发生损坏及时发现并修复,运行经费保障到位,设施完好率、亮化率正常保持在90%以上,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亮化率达100%。

三、工作职责

县城亮化管理工作由县城管委统一领导,县城管局和县供电公司共同负责。县城管局侧重于景观亮化的监督与管理,县供电公司侧重于路灯亮化管理,县路灯管理所负责具体路灯亮化的运行和维护,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责管范围内的亮化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城管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县领导交办的任务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亮化管理工作会议,分析通报情况,及时下达亮化整改事项交办单,协调媒体明查暗访、曝光存在问题。

(二)城管局

1、主管县城的亮化管理工作;

2、负责西塘河风光带河东临岸所有无法落实责管单位的居民楼、商住楼亮化的管护;

3、负责西塘河风光带河西建成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临街两侧所有无法落实责管单位的居民楼、商住楼亮化的管护;

4、负责会同供电部门对县城各责管单位亮化管护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常每周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城管委办公室;

5、定期向县有关领导汇报县城亮化设置管理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三)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

1、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主次干道、未设物管公司的居民区巷道以及盐淮线、建宝线延伸路段所有路灯、道路交叉口的高杆灯、中杆灯、造型灯和县政府明确的其他部位路灯亮化的管护;

2、负责西塘河、建港沟风光带两岸驳岸、绿地以及“东方御花园”广场、高速道口绿地、道路绿带、行道树、内河及桥梁等景观亮化的管护;

3、协同城管部门共同对县城各责管单位亮化管护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4、协同项目建设单位按县政府统一规划和标准要求设置路灯。

5、负责市民广场、金融绿地、邮政绿地、共青绿岛亮化的管护。

(四)规划局:负责县城应当设置亮化的在建工程的路灯和景观亮化的规划设计。

(五)建设局:负责向阳苑景观亮化的管护,配合规划局对在建工程亮化规划设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亮化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交付。

(六)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查处和打击偷盗、损坏亮化设施及其他相关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七)卫生局:负责森达绿地景观亮化的管护。

(八)教育局:负责希望广场景观亮化的管护。

(九)交通局:负责南环大桥、中环大桥、黄沙港大桥亮化的管理与维护。

(十)双湖公园管委会:负责双湖公园亮化设施的管护。

(十一)近湖镇:负责西塘河以东、建港沟以南除LED河岸灯及临岸商住楼、居民楼以外的西塘河风光带、行政辖区内其他公共场地和无法落实责管单位的居民楼、商住楼等建(构)筑物景观亮化的管护。

(十二)县开发区:1、负责西塘河以东管理辖区内除盐淮线路灯以外的所有道路路灯的规划、建设和管护;2、负责西塘河以东、建港沟以北除西塘河风光带以外的行政辖区内公共场地、彩虹门和水乡明珠、中国结等景点、企业厂房以及无法落实责管单位的居民楼、商住楼等建(构)筑物景观亮化的管护。

(十三)各镇(区)街道路灯亮化由各镇(区)自行管护。

(十四)其他有能力自行管护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楼宇亮化,由房屋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管护。

四、有关规定

(一)城市亮化设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亮美一体,点面结合;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动静结合,和谐协调”的原则,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西塘河风光带、双湖公园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亮化为衬托,以雕塑小品、户外大型广告和广场绿地亮化为点缀进行规划与设置。下列情形必须设置亮化:大型商场、超市、文化娱乐、餐饮、宾馆、车站等场所;桥梁、广场、公园、景观绿地、雕塑小品;各类大型塔式建(构)筑物,主干道两侧办公、营业楼宇;大型楼顶、墙体、路牌、高炮广告、过街龙门架、公交站台。设置城市亮化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盗、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二)经规划设置的城市亮化,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三)除经县城管部门核准的特殊情况外,所有规划设置的亮化必须安装集中控制装置,启闭统一实行无线遥控,未列入集控的亮化设施由责管单位明确专人按规定时间进行人工启闭。

(四)正常天气情况下县城景观亮化启闭时间为:春、秋季18:30—22:00;夏季19:30—22:30;冬季17:30—21:30。遇有雨雪等灾害天气、重大庆典或重要活动,按县城管局临时通知要求执行。路灯启亮时间为:春、秋季18:30,夏季19:30,冬季17:30;闭灯时间根据需要按路段分层分类进行确定:⑴湖中路、滨河路、人民路、秀夫路、太平路、冠华路、明珠路、向阳路、兴建路部分路灯关闭时间为:24:00(关闭道路西侧、北侧、下层路灯),其他正常闭灯时间为:春、秋季5:50,冬季6:00,夏季4:00。⑵永兴路、明星路、新世纪大道、化工路、盐淮路、204国道、兴达路、光明路、南环路、物流大道、镇南路部分路灯关闭时间为:21:30(关闭道路西侧、北侧、下层路灯),其他正常闭灯时间为:春、秋季5:50,冬季6:00,夏季4:00。⑶建宝路部分灯关闭时间为:23:00(西侧),其他正常灯时间为:春、秋季5:50,冬季6:00,夏季4:00。

(五)亮化维护经费和电费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凡由县城管局和路灯管理所直接负责管护的路灯及景观亮化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电费附加中支付;②其他各责管单位亮化运行维护费用自行承担。除路灯外,所有景观亮化的电价,一律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这次亮化责管范围和单位重新明确后,应由各镇区自行负担的亮化费用,县财政不再承担。路灯管理所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供电公司将收取的电费附加等收入按月足额解缴国库,县财政部门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路灯管理所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新增因素必须经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路灯管理所新进人员必须按程序报县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