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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优化村级干部队伍结构,健全村干部选拔任用和退出机制,逐步解决村干部队伍老龄化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党委研究,现就村干部正常退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村干部队伍活力,着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勤廉为民,实绩明显”的村干部队伍,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退职对象
正常退职的对象为在职在编村干部(简称“村干部”),是否在职在编以党委任免文件为依据。
三、退职条件
1、村干部正常退职年龄为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4周岁,到龄即退。对工作业绩突出,经党委集体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已享受专项事业编制人员待遇的村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限可放宽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
2、村“两委”换届时,村干部因年龄到达退职年限年度的,不作为候选人提名;村干部因年龄到退职时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提名。
四、有关规定
1、工资发放。村干部退职后工资除发放到当月外,再增发3个月工资。
2、养老保险。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正常退职的村干部到达年龄时能够正常领取养老金,对退职村干部按退职时享受的险种,在缴费不超过15年的前提下续保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续保期间村党支部书记原由市负担部分划归镇财政负担,其他村干部市负担部分划归村集体负担,其余不变。
3、生活补助。村干部退职后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从退职后3个月开始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止,期间如已领取养老金的不得重复享受;退职月补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300元,主任、结报员和自然村负责人250元,其他村干部200元;补助资金由村发放。
4、下列情况不享受保险续缴和生活补助待遇:①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诫勉谈话后未加以改正,并按相关程序被免职、规劝退出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的有关程序罢免的;②因违法违纪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③退职后公然干扰村“两委”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经查证属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解释权限
本文解释权在镇党委组织科,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