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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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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市农村河道管护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顾高镇农村河道管护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河道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河道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市级、镇级和村级引排河道,包括村级沟溏。

第三条镇水管站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协助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镇级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村级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理职责,接受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管辖的镇级、村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三)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市级河道管理范围:河槽、滩地、迎水坡的坡面、青坎,青坎不小于10米。

(二)镇级河道管理范围:河槽、滩地、迎水坡坡面、青坎,青坎不小于5米。

(三)村级河道管理范围:村级河道及两侧各3米。

第九条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总体要求,将河道逐条、逐段落实管护责任人,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等现象。

第十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电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三条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葬坟、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它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五条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道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六条禁止在区域性河道和市骨干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河道管理范围一经确定,管理权属河道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意见的,由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协助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应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面、河坡资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应因地制宜,推广以树养河、以水养河、以渔养河等管护新模式。不断完善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农村河道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镇、村三级负担,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

市级通航河道推广以树养河管护模式;未通航河道推广以树养河和以渔养河管护模式。管理经费按管护合同经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验收后进行补助。

镇级、村级河道管理推广以树养河和以渔养河管护模式。管理经费按管护合同经市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年度考核验收后进行以奖代补。

第二十二条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制订。

第二十三条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应制订相应的自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镇此前有关农村河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由镇河道管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