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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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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机关各科室、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镇财市管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强化机关财务管理,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关财务管理体系,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促使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增强财政对财政性资金的监控能力,确保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现就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预算内以及非税收入的管理

⒈收入的管理范围。预算内以及非税收入实行“镇财市管、政府调控、集中核算、财政监督”的管理体系。各种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罚款、捐款、返还款,以及镇政府征收的各项资金、押金、保证金,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范围。

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所收取的相关款项,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标准项目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依法收取相关款项。

⒊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收费统一使用微机开票,票款同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现金、有价证券,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费用的管理办法

镇财政所必须按照政府年度收支预算和有关部门的年度收支计划,严格进行预算管理,在预算资金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镇财市管的工作要求,“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及时办理支出申报,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

㈠办公用品管理

机关各部门及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包括:空调、冰箱、微机、彩电、桌椅、计生药品、药械、稿件纸、文件纸、笔记本及会议用的各种纸张等,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财政所和采购办采购(采购办公用品时,必须有2人以上),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汇总,出具办公用品申请购买报告单,经镇主管财贸的镇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所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领用登记,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购买报支以上办公用品。

㈡招待费的管理

⒈招待费的范围。上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友邻镇领导来镇检查指导工作,召开的各种会议、双引工作的来宾等招待的费用。

⒉招待费管理办法

⑴上级领导(副处级以上)来镇检查指导工作、双引工作来客来宾,招待费标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余招待标准(不含酒、饮料)正局级240元/桌;副局级、股级180元/桌;一般工作人员150元/桌。酒类:每瓶40元以下。严禁食堂外的招待(特殊情况由主要领导确定),严禁超标准招待,严禁不是招待的吃喝报销。

⑵上级领导、来客、来宾招待,必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按照主要领导意见出具来客招待通知单,陪客招待后,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招待清单上签字,财政所要认真审核,按制度规定报支招待费用。

㈢电费、电话费的管理

⒈电费的管理。机关部门使用的电灯、电器注意节约用电,注意用电安全,做到人走灯熄,关掉用电电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⒉电话费的管理。党政负责人手机、住宅电话按上级规定执行。办公室电话费每月400元;传真机每月150元;农经审计每月120元;计生办每月150元;其余各科室每部电话每月50元。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拨打非工作性电话,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机关电话。

㈣报纸、刊物的管理

各部门、科室的报纸、刊物,由政府年初统一征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征订报支此类费用。

㈤小轿车费用的管理

政府使用的小轿车,加油按照市政府办规定,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办安排一人与驾驶员一同到车辆维修站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车辆费用,必须有采购办参与人员签字,费用方可报支(特殊情况除外)。

㈥各类工程合同的管理

政府凡用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各类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各类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由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协议一经签定,必须各送一份财政所、政府办公室,便于项目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核算和合同协议的保管。

㈦招商引资出差经费的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招商必须由个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出差费用的报销按《2014年招商引资任务及实施考核奖励的意见》执行。

㈧交通费的管理

机关公务员外出开会、办公事,其差旅费按实报支。

机关事业人员交通费仍随工资发放(工资改革后另行规定),不报支差旅费和伙食补助。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公事、开会,确需使用出租车时,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做好登记,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安排使用出租车。

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进修,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实报销,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自付。

㈨微机的管理

机关各科室、部门办公使用的微机,其维修或购置零部件,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严禁上网看电影、录相,严禁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部门微机。

㈩暂付款的管理

⒈机关工作人员借用镇财政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各项公用性支出项目。

⒉借款时借款单上的要素必须齐全,如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事由、还款时间等都需填写清楚。

⒊严格实行各项借款“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管理原则,对尚有欠款的借款,财务人员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确需借款时,财务人员可根据前期欠款余额相应核减借款金额。

⒋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后15日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借款手续,财政所将在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回,原则上在一年内扣完,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扣回。

三、经费管理办法和报销程序

⒈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车辆加油费、维修费以及各项工程款等,一律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并附有本制度规定的清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政所长审核把关签字,报镇长批准,由财政所送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

⒉当月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在当月履行支出审批手续。

四、办公用品、办公用房的维修、添置费用的管理

办公用品、办公用房的维修、添置实行部门申请、逐级审批、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⒈办公用品、办公用房的维修、添置,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负责人审核,镇长审批,政府采购办采购。

⒉维修添置费在500元以内,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镇长批准;500-2000元的经镇长批准;2000元以上的经党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

本意见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