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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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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意见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全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范监管风险,推动基层巡查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统揽、协调、指导全局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副组长按照各自分工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全体成员具体负责落实相关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科室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户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1、办公室负责统筹部署各职能科室提出的专项检查计划;信息中心负责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监测经济户口机读信息质量,指导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机读信息的维护,保障网络畅通、网络安全,进行数据备份等工作;

2、人教科负责将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组织考核;

3、监察室负责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

4、法规科负责对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制监督与指导;

5、注册科负责登记时重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特别标注,管区代码的赋码工作,以及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指导、督查;

6、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流通领域危化品经营市场主体、商标印制、广告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7、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市场主体、农资经营、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8、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及其他商品经营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9、经检大队负责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10、工商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根据登记机关的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年检、验照手续;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以自己名义或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的规定,对列入警示和退出督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

1、对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对其实施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要完成当年检查任务。

2、对热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实地检查比例为辖区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总数的35%,每三年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全面检查一次。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要完成当年检查任务。

3、以下市场主体,必须实施实地检查:一是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二是警示(三级警示第三、八、九、十项)或年检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三是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市场主体;四是案后提示需要回查的市场主体;五是有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线索的市场主体;六是商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七是广告监测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专项检查所规定的市场主体;九是退出督查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这类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二版提示信息以及检查计划规定的任务时间内完成,严禁应检查而不检查或逾期检查。

4、对无照经营的检查录入,按照上级要求,2013年常规工作中上报的无照数据要与二版软件里面查到的数据基本相符,各分局在平时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抄告、疏领、关闭、限改、检查时,有意识地从监督检查模块录入无照经营信息,确保上报的数据在二版软件中能够得到确切反映。加强无照经营软件的录入工作,坚持“应登尽登、应录尽录”,用数字化的模型反映无照经营的动态,用电子化的手段保存监管痕迹,用信息化的工具推动无照经营处置方式的创新。继续深入推进无照经营处置留痕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并保管好无照经营处置档案、无照经营底册(或无照经营处置清单)。每月25日之前要上报本月的无照经营处置情况统计表至监督管理科,并对照无照经营处置规范对未纠正、未回查的无照经营数据要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录入回查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并保存好书式资料。

5、对分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能;对分期出资的内资企业的监管,参照外资企业出资的监管办法进行。

6、对列入退出督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实施监管。对该制度规定的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企业在一年内实施一次实地检查。

7、除上述规定须实地检查的市场主体外,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检查,由各工商分局根据监管需要自行规定和实施。

四、工作要求

1、有关职能科室要依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在年初制定各类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计划,由办公室统一部署下发,将各类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进行有机整合,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切实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基层重复劳动。

要加强对基层工商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自2013年起,在全系统建立经济户口管理交流培训例会制度,由监管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定期组织基层分局巡查监管人员参加培训、交流。通过经济户流培训例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全面提升全系统巡查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各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要做到程序规范、过程留痕、结果真实、归档完整。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举报记录、检查记录、限改记录、情况说明、处罚记录、抄告记录、反馈记录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形成有效监管的痕迹证据。

要科学整合内资监管、外资监管、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监管等专业责任区,建立起权责统一、职责相当、符合现代监管需要的新型综合责任区。各分局要合理划分责任区范围、整合责任区职能、调配责任区人员。每年年初要根据各分局人员调整等情况对责任区进行重新明确。

要加强执法与监管的统一,用强有力的执法办案来支撑巡查监管工作,以巡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案件线索的来源。

五、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责任

1、对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而不作为的、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经济户口不完整或遗漏重要信息的,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过错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责任人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给予警告处分;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对虚假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造成行政赔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