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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省、市、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现就加强园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园区档案记录和反映了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活动,是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园区档案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档案法》的需要,也是维护园区真实历史面貌和保障园区深入发展提供利用的需要。目前,园区档案工作还比较薄弱,主要是档案管理关系不够明确,档案收集、整理不及时、不规范,应归档材料分散存放、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这些档案一旦散失,必将对保持园区历史的完整性、真实性,研究政策的连续性及日后管理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把搞好园区档案工作作为园区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投入必要的精力、人力和财力,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园区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化建设。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把档案工作列入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解决开展档案工作必需的库房和有关设备,以确保档案工作与园区建设同步发展。党政办公室要建立综合档案室,实行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的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标准和规范,加强档案业务建设工作。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园区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2.收集、整理、保管园区各项职能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3.对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4.检查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村(居)贯彻执行《档案法》,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5.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园区工作需要,对室藏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主动提供利用,为园区生产、建设和管理服务。
三、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园区档案形成于各个职能部门,园区综合档案室要主动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工作;规划、建设、国土、经贸、招商、财政、统计、农经、工商、公安、水利、人事劳动等部门或派驻单位要收集整理好在园区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综合档案室。同时,在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本着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应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档案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应有的损失。园区形成的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与主城区的城建档案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要按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的建设档案。
针对园区当前的实际情况,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