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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公安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住院分娩出生登记管理水平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准确率,现就我镇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意义
出生实名登记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杜绝隐瞒生育达到再生育行为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溺弃女婴行为的有效措施。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全镇妇幼保健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监测系统;有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及其性别比形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工作水平,及早发现和诊治新生儿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平衡,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履行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是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凡孕产妇入院后,卫生部门必须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明》,及时、真实、完整、规范登记分娩记录和夫妇双方相关信息。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告知其在领取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或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后24小时内向镇计生站通报,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二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卫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及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三是定期提供出生信息。每月10日前应向镇计生站提供上月的出生登记信息。
(二)公安部门职责。一是加强户籍准入管理。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情形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并通知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证明,经民警和镇计生站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二是定期提供户籍登记信息。每月10日前各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向所在镇计生站提供上月的户籍出生人口登记信息。
(三)人口计生部门职责。一是定期采集信息。每月10日前派员到卫生部门采集出生人口信息,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采集户籍登记信息。二是及时核实信息。对采集的出生、户籍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分类处理。对属于本镇的对象,及时录入人口信息库;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对象,要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反馈,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核查;对情况不明的对象,要及时将此信息向卫生部门反馈,并进行备案。三是用好统计信息。对卫生、公安部门提供的出生实名、户籍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核查,更新育龄妇女综合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完善人口基础信息资料,全面准确掌握人口出生情况。
(四)统计部门职责。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加强出生人口及性别比统计数据的检查和分析,发现瞒报出生、篡改性别及统计信息的行为,依法配合镇计生站予以查处。
三、严格执行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会商制度。镇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和统计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相关信息,会商解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会商。每次的会商情况,由镇计生站向政府汇报。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组织保障制度。各单位要将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纳入重点事项督查范围,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提供有力保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