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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编外用工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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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编外用工管理工作意见

机关各办(所、中心)、镇属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规范编外用工聘用行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外用工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我镇机关目前共有机关事业编制总数78个,根据市编委办核定,我镇可以聘用编外用工控制数必须控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数的20%以内,即不超过16人(不包括城建、道路交通、外口、社保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配备的协管人员)。今后聘用编外用工,必须严格在总量控制内,富余人员逐步分流清理。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因后勤服务工作需要,允许聘用汽车驾驶、文印等从事后勤服务的编外职工;为保证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允许聘用从事服务窗口辅助及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外职工;因森林防火、环卫保洁、门卫、食堂等工作需要,应积极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模式来保障,一般不允许聘用编外人员;聘用城建协管、道路交通协管、外来人口协管、社会保障协管等编外用工,须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设岗超编招人。

三是坚持公开招聘原则。镇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聘用管理辅助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外职工,不得随意招聘编外用工,必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面向社会招聘。

四是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为保障用工单位和编外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招聘编外职工时必须明确招聘岗位、人数、待遇等,并签订《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合同书》,实行合同化管理。

二、编外用工的管理

1、编外用工申请。确因工作需要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聘用编外职工的,可提出书面要求或提供上级有关文件向镇组织办提出用工申请,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并报经市编委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确认。

2、编外用工招聘。由镇组织办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用人单位相关分管领导按照招聘岗位的要求和条件,制定专门的招聘计划,并通过网络、电视台、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好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相关工作。首次聘用的管理辅助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外用工,要求专业对口、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控制在35周岁以内。如无合适人选或特殊岗位,可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适当放宽条件。

3、编外用工合同。聘用的编外职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分管领导与之签订编外用工合同。编外用工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关于双方责、权、利及编外用工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问题,依照编外用工合同书执行。

4、编外用工工资和福利。编外职工的工资,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范围,根据其工作任务轻重和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编外用工,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编外职工要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体和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

5、编外用工监督及考核。镇组织办、监察审计室、财政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要加强对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招聘、使用、管理编外职工行为,应责令限期纠正,并按违规的性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对编外职工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对编外职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日常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经组织、纪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年度考核结果报组织办备案。对因工作需要调整原岗位工作的编外职工,由各单位提出,报经镇党委同意,进行交流轮岗。

6、编外用工劳动争议处理。编外职工履行用工合同发生的各类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编外用工有关人事劳动争议,由镇、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由编外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三、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工作要求

1、提高对编外用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整合清理,把加强编外用工管理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整体形象、维护编外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工作来抓。

2、加强对编外用工日常的管理。组织、纪检、财政等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用工的实名制和合同化管理,在编制核定范围内,做好编外职工招聘工作,按要求及时做好编外职工的工资、保险等标准的核定和调整工作,并做好与市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各用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加强对编外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制定规章制度,落实考核办法,提高编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要及时会同镇组织、纪检部门严肃处理,确保编外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镇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加强对编外职工管理,也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编外职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