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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动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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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动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意见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与《关于进一步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切实承担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职责,并督促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项目经理受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一律实行欠薪保障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填报《建筑工程劳动工资支付备案表》(附件一),预付无故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欠薪保障金,并将欠薪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一)在办理欠薪保障金形式上,本地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长期在桐设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按《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且在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建筑业企业才能以企业为单位办理;首次进桐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办理。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保障金分别为工程合同价的3%和2%,但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该方式的担保为连续担保并对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项目有效。担保额度分二档;第一档: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额度为50万元;第二档;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额度为30万元。

(二)对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或通过邀请招标将工程发包给本市外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除施工单位按比例缴纳欠薪保障金外,建设单位也必须缴纳相同比例的欠薪保障金。市规划建设局在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时可以无条件动用建设单位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民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其动用条件为:一、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民工讨薪事件的发生。二、施工单位没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且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已支付完时。三、当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出面处理民工讨薪事件时。

1.工程合同造价在500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与施工单位相同比例的欠薪保障金。

2.工程合同造价在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150.00万元欠薪保障金。

(三)欠薪保障金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现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规划建设局共同核实、协调、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补足民工工资的,市规划建设局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欠薪保障金使用审批表》(附件二),动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民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同时在保障金中支付民工经济损失补偿金和赔偿金。

建筑业企业的欠薪保障金因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被使用后,保障金数额低于初始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立即追加交纳。

(四)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9个月后,持《欠薪保障金退还申请表》(附件三)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规划建设局提出退回欠薪保障金的申请,经核实该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9个月内未发生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投诉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同意意见和建筑业企业出具的保证书,由市规划建设局书面通知银行退回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附件四)。如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9个月内发生投诉的,除动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民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最后一次投诉处理完毕起9个月后,方可提出退回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的,连续对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项目有效,直至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起9个月内未发生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投诉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同意意见和建筑业企业出具的保证书,由市规划建设局书面通知银行退回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附件四)。

三、建筑业企业(包括在桐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必须包含:机构名称、应急方案、劳动合同、人员配置、计工制度、工资发放制度、月报制度等内容,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一)应急方案:各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机制,落实责任人员和应急资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二)劳动合同: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人员配置:由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副总以上职务的企业管理人员作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责人,同时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负责民工工资支付的专职管理人员;三级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兼职人员。

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由工程负责人委托的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民工工程量考勤和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可兼职)。

(四)计工制度: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各工种民工花名册,进行每日考勤,完整记录民工工作量,考勤表必须经工程负责人、班组长和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工资发放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派人现场监督民工工资发放,工资表必须经工程负责人、施工班组长和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工地现场张挂《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牌》和《建筑业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按月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六)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必须每月将民工工资发放表(必须经民工本人、班组长和工程负责人签字)上报建筑业企业,项目部所属建筑业企业对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同时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项目部每月民工工资发放表存档,以备检查。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监人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同时各建筑业企业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作为企业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四、建立外地进桐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诚信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签订《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五)。

签订本承诺书必须是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授权委托的分管民工工资的企业副总,各建筑业企业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将作为评价企业的劳动保障信用度的重要内容,记入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建筑业企业,将依据桐文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工程施工班组诚信保障制度。

为加强在桐施工班组管理,各施工班组在承接业务时,各工程所在建筑业企业必须要求施工班组长填写个人信息备案表(附件六),附本班组施工人员花名册。同时到市规划建设局领取施工班组长工作手册。待施工班组所承接业务完工后,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客观地对该班组及班组长进行综合评价。当该班组再次承接其他工程业务时,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必须查看该班组长的工作手册,进行诚信确认。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等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好相应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金额的30%。未办妥上述手续的,市规划建设局暂缓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属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又不妥善处置的,市规划建设局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并暂缓办理该建设单位新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民工的工资。

七、《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