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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工程的若干意见》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村级建设用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建设用地范围
1.新农村建设用地范围:行政村村级办公用房、文教活动用房、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品供应点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2.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经济薄弱村、经济一般村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民工公寓等建设用地;经济薄弱村在村行政中心居民点兴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
二、村级建设用地规模
1.新农村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每村3亩以内。
2.经济薄弱村、经济一般村在享受新农村建设用地的基础上,还可增加3亩以内占用耕地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工程建设。
三、村级建设用地收费管理
新农村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3亩以内及经济薄弱村、经济一般村壮大工程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3亩以内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地管理费(上缴省财政部分)、农转用报批成本款。建设用地指标成本款按规定标准(40000元/亩)的30%缴纳,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在收取额度内补助给行政村。超过3亩部分按正常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