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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项目设计与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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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项目设计与管理工作意见

为规范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是指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不包括商业建筑规模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和沿街条式商住用地)、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商办)用地的五大类项目。

三、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土地出让前由发改(服务业局)部门按《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不可分割销售比例。规划建设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条件和出让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四、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在符合《市服务业项目不分割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规划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餐饮、旅馆外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2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除旅馆外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四)规划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的,以具有墙体围合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五)规划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的,应以墙或柱作分割单元;

(六)规划用地性质为餐饮、旅馆的,除土地出让条件明确为产权式酒店(可分割)外,其它均不得分割销售,只能按幢整体销售;

(七)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商办)的,以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当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的按整幢销售。

五、2013年10月1日前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在同时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发改(服务业局)部门分割要求的,对可分割部分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割:

(一)零售商业用地项目以具有墙体围合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二)批发市场用地项目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40平方米,商铺面宽一般不得小于3.5米,且商铺必须在不改变原有公共通道的情况下临通道设置,有合理的划分,有明确的界址点;

(三)餐饮、旅馆、商务(商办)用地项目以具有围合功能的空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四)分割手续办理需提交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一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得再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发改(服务业局)、国土、消防等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七、对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建筑功能和立面调整的施工联系单,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作为设计变更、规划核实、建筑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对本意见规定的纯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九、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对项目名称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向买受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对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分割转让(销售)的,发改(服务业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总部经济区或金融商务区总部(金融)大楼建设项目,按市总部经济发展和金融商务区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重大服务业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三、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按原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