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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完善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是深入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需要。规范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有利于规范干部用权行为,有利于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范围
1、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也可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单项预算在5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单项预算在3万元以下,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后,由村自行组织招标或直接发包。
2、土地、山林、水面等重大经营性项目的租赁和处置。
3、房产、股权、机械、设备等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采购和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方式
1、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土地、山林、水面等重大经营性项目的租赁和处置;房产、股权、机械、设备等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采购和处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村务公开栏、信件信函及张贴公告等形式信息,选择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特殊项目或经两次以上招标未成功的项目,由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会议纪要),由招标单位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设计和标底的编制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类项目投资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有工程设计图纸并编制预算标底。
2、确定不编制标底的,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业主上限价。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租赁项目应在评估基础上确定下限价。
五、进一步规范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1、招标采购申请。招标单位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2、组织会审。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领导、成员、招标单位代表对所需招投标、采购项目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方能实施招标、采购。
3、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下完成。
4、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5、组织报名。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报名,投标人报名应当按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时,做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和记录。未及时进行报名和现场提交资料的,资质预审将不予通过,资质审查通过后,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现金)。
6、实施投标。工程类项目投标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应的建造师资质,开标时建造师要到场,还应提供建造师资质证书,工程项目标底编制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建造师可以不到场。对质量安全特别重要的项目,须提高相应的资质,具体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应逐一登记。投标人三家以上方可开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会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主持,招标单位、镇人大、纪委参加开标会议。投标前,主持人应宣布有关投标事项及投标纪律,在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投标。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认签名,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准中标人。
7、中标公示及中标。对中标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单位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质量合同、工程类项目还需签约安全生产合同、安全保障措施等。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抵触。签订的合同应当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平均下浮接近中标法、抽签定标法、最低价中标法等。一般情况下采用抽签定标法或平均下浮接近中标法,特殊情况下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六、进一步完善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
1、项目统一报批。招标单位必须填写《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写明招标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期限、投标条件等,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后实施。
2、信息统一。所有项目招投标的信息,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统一;邀请招标的,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单位向选定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办法统一确定。所有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办法,必须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后确定。
4、合同统一签订。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签订合同,涉及工程类项目时,必须将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质量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安全保障措施一起签订。
5、质量统一监理。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理,特别有要求的桥梁、房屋等项目必须报质监站审批并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关。在没有监理的情况下,须有村里聘请懂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6、竣工统一验收。在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统一验收。村资金全额自筹项目,由村自行组织验收,有镇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的项目,由招标单位牵头,邀请镇相应职能办参加,对项目进行验收,或按县级部门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7、变更统一审核。工程在实际施工时,需要变更的,事先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设计,监理认可后,变更额在合同额10%以内,其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变更额在合同额10%至20%之间且额度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报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变更额超过合同额20%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重新组织招标。已列入招标项目,数量按实结算的部分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主材按市场价可调节的部分不属于变更,但核增部分不能超过合同额的20%。
8、决算统一审计。工程类项目在竣工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由业主单位送中介进行审核。
9、资料统一归档。对招标整个过程的资料进行统一归档。
七、进一步完善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纪律规定
在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中,各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对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应招投标而未实施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超过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的,追究村主职干部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泄露招投标秘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五)实行招投标回避制度。村“两委会”干部不得参加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还未开工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