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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级财务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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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级财务监管工作意见

各村(居、社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深入细化县、镇两级有关财务制度,使其更具有操作性,特对村级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费用基数

1、村(居)招待费。招待费要厉行节俭,按能省即省原则,在限额内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写明事由,限额内实行单笔单报,实报实销。各村(居)全年招待费限额基数统一定为4万元。当年争取到县级及县级以上补助(奖励)资金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助(奖励)款总额1.5%的范围内予以专项审批。当年结余的招待费不得转作下年使用,每年1月底前结清上年招待费,否则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三资”服务中心不予入账。

2、村(居)通讯费。在编村干部按月领取通讯费补贴,非在编人员不进行补贴。通讯费包括手机费和家庭电话费,书记250元/月,村委主任200元/月,其他编制内村干部100元/月,兼职人员从高计发。

3、村(居)交通费。全年村(居)交通费限额,尚保留村级公务用车的为2.5万元,其余各村为2万元,限额内实行实报实销。如遇重大工作或突发性事件需要限额外支出,需报镇纪委同意后方可开支。交通违章罚款不得入账。当年结余的交通费不得转作下年使用,每年12月底前结清当年交通费,否则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镇“三资”服务中心不予入账。

4、村(居)误工费。误工费根据每年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标准执行。误工费支出必须开列明细清单,写明误工日期、内容,并有领款人签字。

5、村(居)党员、代表活动经费。党员、村民(社员)代表活动经费实行限额报销制度,限额标准为人均每年250元。当年限额内有结余可转入下一年,但村级组织一届三年内总计不得超过750元。在限额报销范围外,各村(居)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发放各类补贴、福利。

6、村(居)现金保管。根据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统一将村(居)出纳现金保管限额提高到20000元,超过限额的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违反规定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出纳员承担。

二、明确招投标范围

凡使用村(居)集体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捐赠款实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同时凡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捐赠款实施的项目由镇、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具体遵循县和镇政府文件精神。

1、村级招投标。工程投资额度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或资源经营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在2万元以下进村招投标中心招标,同时,应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2、镇级招投标。工程投资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且2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或资源经营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在2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2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需进镇招投标中心招标。

3、县级招投标。工程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或资源经营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需进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等经营活动时应在镇会计和村“三资”监督小组参与下进行公开招投标。镇“三资”服务中心根据招投标文书、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入账。工程决算金额超招投标金额30%内的需开联系单方可入账,超30%外的需重新招投标或凭镇党委政府会议纪要入账。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1、村(居)书记负责制。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各村(居)书记负总责,村(居)主职领导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者,要严肃查处,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会计负责制。镇会计严格按照制度做好个人的村(居)“三资”工作,对由于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村(居)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或因此引起重大事(案)件或上访,要追究会计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

四、有关说明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镇级以往财务制度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此文件由镇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