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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
根据县纪委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有效监督和管理街道及社区资产,经街道党工委讨论研究,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街道、各社区目前所拥有和管理的各类营业房、住宅、写字楼及其他临时建筑等的出租行为。目前,街道委托居委会管理的社区资产也列入其中。
二、实施办法:
根据街道实际,对街道及社区各类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1、凡年租金在2万元/间以下的,由社区两委会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由指导员、班子联系领导签字审批;并将两委会会议记录、审批表及租赁合同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2、凡年租金在2万元/间以上的(含2万元)10万元/间以下的,相关产权证明手续资料齐全的,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社区将相关手续资料报送街道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并将两委会会议记录、中标书、租赁合同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3、凡年租金在2万元/间以上的(含2万元)的,但由于各类历史原因相关权属资料欠缺的,由所在社区负责,在指导员、联系领导、街道纪委、人大相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自行招投标程序;并将两委会会议记录、招投标会议记录、租赁合同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4、凡年租金在10万元/间(含10万元)以上的,且权属关系为各社区,相关产权证明手续齐全的,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街道招投标中心,由街道招投标中心负责协助社区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并将两委会会议记录、中标书、租赁合同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5、凡涉及房屋租赁情况变动的,各社区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街道财政所备案,并登录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变更相应登记内容。街道纪工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将列入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