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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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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渔政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行为,保障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县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现将我县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抓好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管理工作,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防止污染环境,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检验制度

(一)渔业船舶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必须向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应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相关事项。

(二)渔业船舶检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运销船、捕捞船:有船籍港、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检验;养殖船:根据所在养殖场进行登记检验。同时,渔业船舶登记及检验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县渔船检验站指定统一定点登记、检验。

2、船长12米以下且主机功率在44.1千瓦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

3、渔业船舶必须配备救生设备:每名船员须配备一件救生衣、一只救生圈,并配有水斗一个;

4、渔业船舶稳性良好,无破损,柴油机、挂桨机正常工作;

5、渔业船舶登记必须持购船发票及柴油机、挂桨机发票;同时还需出具镇(街)政府(办事处)证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6、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驾驶必须持有船员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船号必须一致,凡船舶与检验证书等内容不相符合,不得检验,必须经查实后,方可检验;

7、渔业运销船:必须配备水泵、氧气泵,并有活水眼,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8、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必须是本县户籍。

三、明确渔业船舶船只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确保我县渔业生产安全,避免因沟通不畅、宣传不力而引发社会矛盾,对我县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捕捞渔船

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且捕捞许可人与捕捞渔船所有者一致。原则上每一本捕捞许可证可拥有一只捕捞渔船。

(二)养殖渔船

养殖渔船必须持有养殖水域承包合同(包括养殖证复印件),且承包人与合同人一致。原则上同一承包人养殖面积在50亩(含)以内可拥有1只养殖渔船,51亩以上200亩(含)以内可拥有2只养殖渔船,201亩至500亩(含)以内可拥有4只,501亩以上确需要申领的,须经县渔业船舶检验站进行评估。但内塘每户承包者最多不超过1只。

(三)运销渔船

运销渔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运销渔船所有者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一致。原则上每一本工商营业执照可拥有一只运销渔船。

四、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要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能,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程序,落实具体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二)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工作。在落实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镇(街)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检验对象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实避免因沟通不畅、宣传不力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组织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中,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业船舶检验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