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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规定补充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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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规定补充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

1、管委会所属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的应该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除“公开招标”形式外的招标方法,必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严禁“先实施,后报批”现象。

2、村级集体经济要求自行实施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招标办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二、加强对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业主掌握金、材料(或设备)暂定价的管理。

1、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原则上要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确实不能一起招标的,实施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2、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业主掌握金。确需设立的,动用业主掌握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3、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或设备)的暂定价。确需设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三、智能化系统的采购、安装项目

设计单位与投标人必须分离,有条件的可实行设计与采购安装一起招标。既有工程设计资质又具有建设工程投标资格的单位,要求参与由该单位设计的项目的投标,必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四、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管理。

1、发现招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六横的招标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1)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的;

(2)泄露与工程招标活动有关需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2、实行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考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

五、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招标人、招标人、招投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都不得泄露投标单位数量、投标单位名称、预算标底、专家名单等资料,如有发现并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由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投入建设的项目工程决算,必须送区审计局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审核。

七、加强工程款拨付前的审核。

财务人员在支付工程款前,除了按财务规定审核票据和审批手续外,还必须审核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增加审批表、结算审核书等相关资料。对一些不符合手续或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工程账目应拒绝入账,如有发现将追究有关财会人员责任。

八、加强标后工程管理管理。

1、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特别是在项目班子(包括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低价风险金的缴纳、施工工期约定、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必须严格要求施工方依法履行合同。

2、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处室负责人审批;增加的工程量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增加的工程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九、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筑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公布制度,执法机构或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除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外,要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人员可取消其3年的投标资格。同时,对于采用非法转包或用低价骗取中标后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企业,可强制清算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