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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门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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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门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

机关部门

为了规范街道机关部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维护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机关部门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经费开支范围

1、公务接待费;

2、上级条线部门组织的考察学习及培训费;

3、上级条线部门组织的会务费;

4、笔、墨、纸张等小额办公费用。

二、严格控制公务支出

1、部门经费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应严格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2、财政所按月向各部门通报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对严重超过序时用款进度的提出预警告知。部门经费无余额的,在未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前财政所不得办理报支业务。

3、公务接待费用应本着小额、必需、合理的原则开支,接待招待原则上在机关食堂以工作餐的形式举办,坚决反对“一人多陪、大吃大喝”方式进行公务接待。

4、参加上级条线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及上级条线委托部门协办条线活动、会议的,须请示并征得部门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的同意后,所需费用在部门列支。

三、规范经费列支手续

1、必须取得由税务监制的票据和纳税人出具的税务发票为原始凭证,白条和其他收款凭证不得报支。

2、报支经费须部门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四、规范许可收入管理

1、依法组织收入,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项目,严禁按原项目标准收费。

2、接受上级部门委托收取的报刊费、培训费、考核保证金等,应及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搞好对上结算。

3、各部门对上争取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1、取消领用小额备用金,因公务需要领取备用金的起点额为3000元,低于3000元的,一律由经办人自行解决。领取备用金,需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证明,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2、备用金领用人应当在公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3、前项备用金未完成报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得再次领用备用金;领取的备用金超过2个月未办理报销的,所借款项从其工资性收入中扣还。

4、拒绝私人借用公款,机关工作人员确有具体困难需借用的,应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拟定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5、采购业务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应办理转账业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规范财物采购管理

1、对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采购,符合固定资产计价的采购,由党政办统一办理。

2、大额物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空调、电脑等电器设备)采购,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核准,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才能实施。

3、凡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财产日常管理

1、新增固定资产由财政所及时登记入账;不作为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类资产,由党政办组织清理,以备查账形式登记,并建立相应的领用审批制度。

2、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类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