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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管理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财务制度及本局实际,现制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项资金内部监控及管理制度。
一、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区财政收据,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自觉遵守区内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负责。
二、建立专项资金备案制度和收支预报制度。专项资金入账或大额资金支付前根据资金来源的相关情况及用途资料及时向区财政局和区分管领导预报。所有专项资金到账后,必须按照区政府规定入结算中心相关处进行核算,并负责提供相关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专项资金使用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填制《专项资金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审核,报分管区长审批经批准后,按专项资金批准使用用途进行支付使用。
四、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支付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费用类专项资金于专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工程类专项资金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及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
1、报账程序:用款部门根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填写专项经费报销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区分管领导审批后,至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2、票据要求:确为专项工作而发生;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手续齐全;粘贴整洁规范。
五、在确保完成专项工作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需事先向区政府申报,待审批后可以用于其它专项或弥补部门工作经费。未经批转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六、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单位需要借款,必须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审核签字批准同意,由报账员去结算中心办理。
七、定期到区结算中心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所有专项资金支出时,都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各项资金进行管理。
九、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最终及时进行盘点,并根据盘点情况及时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