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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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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行业业态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各类经营活动,对加强各类经营活动场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镇所辖区域范围内原则上禁止开设各类不符合业态规划要求的经营行业。

二、镇所有城中村及周边地区一律停批或暂缓发放各类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权证,待行业规划确定后再对外宣布允许的经营项目。

三、城镇居民居住区内停批或暂缓发放各类噪音和污染比较严重且扰民的公众场所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重点严格控制开设歌舞厅、饭店、餐饮、洗浴、铝合金加工、网吧、中介、游戏机房、旅社、废旧物品收购、溜冰场等行业。

四、对居民利用住宅及附属设施从事便民服务的,要合理规划,从严控制,禁止破墙开店。

五、对少数民族来镇租赁场所开办各类餐饮、服务业的,应从严控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民族矛盾纠纷。

六、对上述范围内凡涉及工商、环保、文化、劳动、卫监、交管、公安消防等前置审批的,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业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且取得相符的全部经营许可权证后方可对外营业,真正做到手续齐全,依法合法经营。

七、凡手续或权证不齐全的经营行为,一律按违规或无证经营处理,由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纳入综合整治范畴,责令自行停止经营,不自行停止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在处理的方法上,一律停批或暂缓发放各类证照,并根据轻重缓急、社会关注程度、投诉举报密度、拆迁进度、行业控制规划和安全隐患程度等因素,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整治。

八、坚决杜绝“先开办,后补办手续”的行为。一经发现任何未经批准或手续不齐全的经营场所擅自开业经营,一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取缔。

九、对城镇、社区服务中心需要开办的各类公众活动场所,工商、文化、城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镇的行业业态布局进行审批,以免发生因相同行业林立引发的行业恶性竞争和社会治安混乱。

十、对现已开办的各类合法场所行业,由工商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管理职能。对其他无证照经营活动的清理,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实施,公安、城管、劳动、环保、文化、安监(公安消防)、卫监等职能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配合,形成职责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杜绝扯皮和监管失控。

十一、各村(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辖区内非法开办、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管理力度,加大现有各类经营场所的监控力度。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长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非法经营场所的开设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从源头上把好关。自行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二、公安、工商、城管、劳动、环保、文化、安监(公安消防)、卫监等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对违反本会议纪要精神,疏于管理或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后果的当事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