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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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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意见

各村、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屠宰环节的税费征收,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巩固生猪定点屠宰成果。

1.严禁私屠乱宰,点外“点红”,任何人不得从外地批肉来我乡销售,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屡教不改的取消经营资格。

2.经营户必须有健康证、营业执照,持证经营。

3.实行“小刀手”带猪屠宰制度,“小刀手”凭证、凭标收购生猪到点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滚花、缴纳税费后上市,屠宰场负责水电、工具、用具、场内消毒、卫生打扫、杂工、燃料、场内修缮。生猪办制定好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制度,维护好屠宰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4.农民自养自用生猪一律到点屠宰,“小刀手”帮助代买的生猪按“小刀手”带猪屠宰缴纳税费。

二、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生猪检疫检验。

1.凭标、凭证收购生猪,屠宰生猪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进场生猪产地检疫证过期要立即重新报检,交纳检疫费,凡产地检疫证超过有效期生猪染病责任自负。

2.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胴体滚花,交纳税费后方可出场。

3.经检验不合格肉类产品严禁出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对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畜主或货主承担。

4.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不得对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实施检疫,屠宰生猪时做到与屠宰同步检疫。

三、强化税费征管,严格收支两条线。

1.乡政府和税务部门委托屠宰场代征,实行财政票据收费,严格收支两条线。

2.严格生猪屠宰税费使用和管理,生猪屠宰环节税费一律全部由乡财政收入,由乡财政按收费职能部门分解、划拨。

3.根据本乡全年屠宰生猪量偏小、费用支出大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10月16日开始,过期生猪产地检疫证由兽医检疫人员重检或补检,原屠宰场回收的小肠归货主。

4.红白喜事农民自养自用的生猪屠宰凭产地检疫证和村证明是农民自养的(代买的生猪由小刀手交纳全部税费),每头收取加工费40元(其中屠宰场仅收10元管理费)。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和检查。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乡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强化乡生猪办日常管理工作,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兽医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充分履行职能,确保全乡不发生肉食品安全事件。

2.各村委会是本辖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主体,要监督检查本村白肉经营者的不法行为,配合好相关部门查处违章事件,真正能让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农民自养自用宰杀生猪,必须到屠宰场屠宰,且村里出具的证明要实,不是农民自养的生猪村里不得出具证明。

3.依法抓好生猪屠宰管理,白肉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生猪办执法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行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市屠联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生猪办为生猪屠宰管理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属于乡规民约,肉品经营者必须遵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