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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护河长制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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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护河长制工作意见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各级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省和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建立全区河道管护“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全面建立河道管护“河长制”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建立河道管护长效机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着力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河网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河道长效管护保洁责任制,及时组织打捞以水花生为重点的水面漂浮物,清理沿河垃圾,保持河道水清流畅;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禁止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保证河道沿线整洁美观。

三、主要任务

1.明确各级河道管护“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区各级河道管护“河长”。区级河道由区副局级领导干部担任“河长”;村级河道(包括生产河)由村“两委会”成员担任“河长”。“河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河道管护保洁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管护经费;督查河道水环境治理实施情况;督促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2.建立河道管护保洁长效机制。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全面落实河道管护保洁单位和责任,实行全覆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河道管护保洁责任主体为管委会,村级河道管护保洁责任主体为河道属地村民委员会。市、区、村三级河道管护保洁工作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由区、村整体或分片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护保洁公司或自然人,并通过公开栏、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公示各级河道的管护标准、管护公司和自然人、管护资金,接受群众监督。区、村机关部门和单位集体一律不得参加投标。市财政对各级河道管护保洁实行以奖代补。

3.建立河道管护保洁考核验收制度。各级河道“河长”每月组织一次河道管护保洁情况的考核验收,区督查考核小组每季组织一次区、村河道保洁情况的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按季兑付河道管护保洁经费、区级奖补资金(附河道管护保洁考核评分表)。平均得分(或得分)在5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全额兑现当季河道保洁经费、区奖补资金;低于50分、高于45分的为基本合格,减半兑付当季河道保洁经费;低于45分的为不合格,全额扣发当季河道管护保洁经费。凡河道管护保洁未能实现全覆盖或区、村、机关部门、单位集体参加河道管护保洁招标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视为不合格。

4.建立“河长制”考核制度。区将把“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区综合考评范畴,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总额10%的奖励。河道“河长制”落实情况由“河长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统一考核。区督查验收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各级河道“河长制”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附“河长制”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并及时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年度4次督查考核平均得分在45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45分的为不合格。对年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任人,将全部扣除该项综合考评得分,取消奖励资金,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河道管护“河长制”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纪监、财政、审计、农经、水产、农机、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水务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全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红星办事处,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以及牵头组织对河道“河长制”建立情况和相关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