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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建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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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建管工作意见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现就我镇农村、集镇建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宅基地建设和管理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规划实施的严肃性。目前村民违法用地,擅自转让建房屡禁不止。少数村民错误认为自己的承包土地就是自己的所有权,可以随意改变用途。村民少批多用以及少数村干部越权违法批准,擅自安排宅基地现象依然存在。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宜居优美小城镇目标的迫切需要,要把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当前发展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加强宅基地建设管理,依法处置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各村村民要求改建、翻建住房,一律在原宅基地且不影响左右四邻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村建、国土核查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翻建。确因特殊情况,三代以上同堂、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无法居住的,经审查、公示、会办批准后,在村废弃地、空闲地进行安排,不得占用耕地。退耕还田的老宅基地需要搬迁的要坚持先拆除后报批,再建设的原则。

2、对已批准领取准建证未建设的限期六个月内建设,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超限的面积由村负责征收超用面积费用。

3、村建站、国土所要主动抓好前期建房问题的处理。对已登记初审并已建的房屋,要督促其在二个月内办理手续,缴足相关配套费。认真核查已放基础的建房户,对在规划范围内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未经批准的一律作违法建设处理。

三、严格执行规划,坚决杜绝违法建设。

全镇各村一律不得在本村范围内安排新的宅基地和临时用地。严格禁止乱搭乱建行为,严格禁止村(居)民擅自加高楼层,扩大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的出现。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抓好建房管理工作。

1、村党组织书记及自然村负责人是村民建房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按照政府统一要求,抓好前期建房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迅速化解矛盾,对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要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更不得擅自收费,安排村民宅基地。如有发现,查实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影响的予以免职。

2、村建站、国土所、城管中队要发挥各自的执法职能,分工到人到村,加强巡查,发现问题主动解决,不得瞒报。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现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查处。严禁弄虚作假,发现一起不按规定审查处理,一经查实,立即待岗,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发生。

3、各村要正确引导、鼓励村民进镇买房,对成片退耕还田的老宅基地进镇买房的农户,除享受文件外,由政府再按每平方米补助50元。各村成片退耕列为增减挂钩,由政府按每亩补助5000元到村。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戴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