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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拆迁项目房屋拆除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制定如下意见:
一、房屋拆除项目管理
区建设局对拆迁项目房屋拆除实施统一管理。
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负责实施房屋拆除招投标工作,网上公布招标项目、公示中标单位。
2.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制度:对所有参与投标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近两年内有不良施工记录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拆除工作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抢险救援器材。审查房屋拆除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证明。收取中标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农民工用工保证金,待房屋拆除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上述保证金。
4.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拆除现场实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所有拆除工程均需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申报”,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房屋拆除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监察局、安监局、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对房屋拆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成立房屋拆除现场管理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拆除现场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中标单位按照房屋拆除标准和要求,安全、按时地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对中标单位转让、出让资质或转包项目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拆除资格。对造成不良后果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责任。
2.拆迁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配合房屋拆除现场管理项目部工作,并指定专人进驻项目部,帮助协调解决房屋拆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区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施招标、随意肢解和分解工程、徇私舞弊中标的,可责令终止开标行为或撤销中标结果。对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区安监局负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房屋拆除的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建设平安、打造和谐拆迁的高度,充分认识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房屋拆除招投标、现场管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围绕房屋拆除拆得快、拆得好、拆得净的工作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3.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因渎职、失职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进行问责。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