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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农桥建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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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农桥建管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惠农支农作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桥梁改造建设管理及财政资金补贴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桥的定义和涵盖范围

地处农村的桥梁呈现多样性,包括公路桥梁、城镇基础设施桥梁和为农民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桥等多种类型。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实施补贴的农桥定义为:市(县)乡镇非等级公路上、非流域性河流上的农村机耕路上、二级沟上的农村生产、生活需要的净跨4米以上,单座投资超过4万元的桥梁。

二、农桥指标安排的基本原则

每年初,市农桥办根据全市各镇(区)上报农桥建设需求情况,按照省下达我市农村桥梁改造总数进行筛选确认,分解下达各镇(区)当年建设指标。指标确认的主要原则是:“危险桥梁优先、小型桥梁优先、项目库内项目优先、资金足额配套优先、施工条件具备优先”。市农桥办汇总全市当年建设计划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各镇(区)应认真做好当地危险农桥的调查工作,对未列入项目库的危桥按程序上报市农桥办,市农桥办会同市水利、财政等部门现场勘察后,将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作相应调整后尽快安排建设。

三、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能分工

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桥办”)为我市农村桥梁建设管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任主任,市财政局、水利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

农桥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既密切配合又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农桥建设任务。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农桥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做好当地小型农桥建设的规划定点上报、配套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负责“以奖代补”大型农桥(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程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桥梁验收、项目资料归档及后续维护管护等工作。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桥建设工程的技术管理,做好农桥项目库编制、更新,负责农桥定点定位、勘测设计,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负责农桥工程建设质量的验收,负责工程档案归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农桥建设计划的安排、招投标管理与资产移交。市财政部门主要做好农桥建设资金管理。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各地配套资金的归集,负责工程概决算审核;负责委派工程监理;负责财务档案归档与资产移交。会同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桥项目库的建立、审核、调整、确认,以及年度农桥计划的安排和招投标管理;

四、农桥项目的申报确认

各镇(区)在申报当年度的农桥改造时,须以镇(区)政府行文上报,并附明细表(含纸质和电子格式表格),有关基础资料上报时应将内容填列完整,特别是申报明细表中对桥梁名称、建设地点、结构、规模等要填写明确,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调整。市农桥办根据每年上级财政下达的补贴指标数,依次选择确认。其顺序为:第一、对确因水毁、损坏等原因造成的危桥、险桥,虽然未列入项目库,在经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后,优先列入当年计划;第二、当年度计划内未建农桥;第三、以前年度计划内未建或缓建的农桥;第四、以后年度项目库内农桥。

五、农桥建设补助标准

为加快农桥建设进度,提高农桥建设财政补贴的针对性,真正实现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目的,我市对农桥的财政补贴实行两种方式。第一类是“集中建设、集中管理、集中补贴”,即对招投后单座桥实行财政定额补助:1.对造价10万元(含)以内的农桥实行90%的定额补助。2.对造价10-20万元(含)以内的农桥实行75%的定额补助。3.对造价20-30万元(含)以内的农桥实行50%的定额补助。4.对造价30万元(不含)以上的农桥补助标准按单座造价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5.对茅山老区镇(司徒、珥陵、延陵)补助标准为:在上述各类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5%的额外补助,同时也受单座最高不超过25万元控制。第二类是“镇(区)自建、事前审核、事后验收、以奖代补”,对我市农桥建设项目总造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上桥梁,由各镇(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桥梁验收合格后,市农桥办对建设程序合法性、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农桥补贴规定的,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标准按单座造价的40%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镇(区)也可以委托市农桥办组织实施,但必须将建设配套资金足额缴入市财政农桥建设资金专户。

六、农桥建设项目管理

对于集中建设的农桥实行“六统一”管理,一是统一设计。由市农桥办按有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二是统一预算和决算。由桥梁设计单位按市场定额编制预算,再由中介机构对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作为招投标的标底,同时作为编制工程决算的依据,审核后的决算为最终造价。三是统一招投标。由镇(区)委托市农桥办在市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公开招标。四是统一施工管理。各镇(区)政府作为建设主体,要在市农桥办的监督管理下与中标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市水利局负责建设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五是统一监理。市农桥办聘请有水利监理三级或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的监控。各镇(区)在农桥建设所在村也可以同时聘请1-2名村民代表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六是统一管理。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农桥办反馈各桥梁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地要针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要完善工程档案管理,坚持做到一桥一档,并按省市的要求和内容统一装订;要严格桥梁的验收,所有农桥完工后,由所在镇(区)政府行文向市农桥办申请验收,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监理单位、财政部门、施工单位、所在镇(区)政府负责人等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农桥验收以后,统一签订管护协议,移交给所在镇(区)政府,各镇(区)政府对新建的农桥作固定资产入账,并明确专人进行管护。

镇(区)自行负责建设农桥的项目,必须参照市农桥办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并在当年完成建桥任务。项目完工后,各镇(区)政府应及时组织、聘请相关技术专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本镇(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农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上报市农桥办。

七、农桥建设资金管理

农桥招标价格确定以后,市农桥办根据资金补助标准,下达财政补助和镇(区)承担资金,镇(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配套资金足额缴入市财政农桥建设资金专户。农桥建设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进度,凭监理支付证书拨付。在监理签发工程开工令后拨付30%预付款,按工程实际进度拨付进度款,完工后留20%资金作为决算和质量保证金,等通过决算、验收后再拨付10%,其余款项一年后付清。

对各镇(区)自行建设桥梁的财政补助实行“审核确认、以奖代补”的管理办法。自建的大型桥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监理、验收,各地政府对所建桥梁的安全性负完全责任。需要列入当年农桥建设补助计划的,在建设之初要向市农桥办提出申请,市农桥办根据本年度建设计划和补助额度确定各镇(区)补贴自建农桥的数量。批准确认后,将所有建设过程中有关资料报农桥办备案。桥梁所在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市农桥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桥改造工程中招投标程序、设计规范、工程监理、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桥梁造价4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实行财政资金补助,经过审核没有列入当年补贴计划、不符合农桥管理要求的不予补贴。

八、农桥建设的考核奖励

为按时、按质完成我市每年农桥建设任务,市农桥办对各镇(区)农桥建设进行考核奖励。镇(区)在农桥建设中对委托建设的农桥按要求上报计划、按时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协调施工条件及矛盾的;自行建设的农桥按照规范操作,按时、按质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市农桥办在安排下年度建设计划时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委托建设的农桥未按要求上报计划、按时落实配套资金,未及时协调施工条件及矛盾的;自行建设的农桥未按照规范操作,造成施工逾期完工,影响全市整年度农桥完工进度的,市农桥办将在下年度申报时相应调减该镇(区)补贴计划数或取消该镇(区)下年度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