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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项目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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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项目监管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

1、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不得对已启动的项目事后完善邀请招标手续。

2、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施工企业和投标监理单位的投标资质资格,以及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组成人员的资格,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会同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下称市住建)、交通运输(下称市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发现有借资质、假资质、假证书、假业绩的,市招管办应立即取消投标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投标资格,并禁止其后1至3年在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活动。

在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有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亦按本规定执行。

3、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评标时原则上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具体按《关于施行<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4、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公开的招标文件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明确重大承诺事项并将其列为合同单方面解除的条件,同时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上限约定违约金。

对施工企业违反重大承诺事项,建设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还应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应在解除合同后10日内将已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无条件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已建工程报送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与施工企业的结算依据。

重大承诺事项是指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事项。

二、关于加强标后管理

5、中标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由市招管办在开标结束后直接押证、封存,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封押的证件移交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押证管理。

6、市招管办在每月5日前,向市监察、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上月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由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市招管办、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中标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实行联合检查。经联合检查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中标施工企业未履行投标时作出的重大承诺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招管办禁止其后1至3年在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活动,并责成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意见的规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7、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施工企业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8、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履行重大承诺事项的监理责任,并将不履行及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的情形列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9、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现场检查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假借资质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发现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与招标所押证件人员不符的,应在5日内书面上报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1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由市住建部门通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依法采取断电、断水措施。

12、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市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13、违反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市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市审计部门不予项目审计,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市招标办应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关于重大承诺事项等内容的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合同中缺少相关内容的,退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并移交市监察局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5、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由市监察局追究主要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6、市招标办、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