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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按照《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化工企业整治促进行业优化提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化工行业是我市传统产业之一,为工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我市早期化工企业起点不高、准入门槛低等原因,存在着数量多、规模小、效益低、分布散的特点。虽然经过前几年的小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已关闭了324家企业,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全市仍有各类化工生产企业298家,其中24家位于化工园区内,18家为化工监测点,152家位于工业集中区内,还有104家分散在化工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外,有196家企业2010年销售额不满2000万元。部分企业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在环保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制约了化工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滨江花园城市建设。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化工企业的淘汰、关停、整治和监管工作力度,加快化工行业结构布局调整,严格源头控制,提升整体水平。
二、指导思想
围绕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以化工行业优化提升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全市化工企业关停、整治、监管的力度,提高项目准入门槛,高标准建设化工园区,强化化工监测点的监测管理,确保我市化工行业成为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先进产业。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淘汰关停
淘汰关停一批能耗高、污染排放多、群众意见大的化工企业是推动化工行业优化提升的重点。对分散在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外的104家化工企业(不含化工监测点企业),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要按照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排查疏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坚决实施淘汰关停,并确保在两年内(2012-2013年)淘汰关停到位。
1.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装备和生产国家禁止使用产品的企业;
2.不符合环保、安全、质量、卫生、防护等要求的企业;
3.敏感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水源地等)附近的企业及周边群众反响大、投诉多的不达标企业;
4.影响区域发展规划和集镇规划的企业;
5.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
(二)加大整治力度
在全力巩固近几年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标准,继续开展全方位的化工企业整治工作。
1.所有化工企业要实施雨污分流,加强对企业用水量与废水接入处理量的比对监测。强化排放水的在线监测和工业废弃物的运输及处理监督。对排放不达标,周边群众反映有异味,发现有故意偷排污水、偷倒工业废弃物的企业立即实施关停。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
2.对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限期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的自动报警,特别是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对违规改变生产工艺、随意更换生产设备和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关停。
3.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重点对企业在消防安全布局、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布置、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设置、消防设施安装、灭火剂储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整治不达标的实施关停。
4.加强企业用能情况监督检查,对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未使用清洁能源,能耗水平高于行业标准的要立即整改达标,对整改不达标的实施关停。
(三)强化日常监管
1.严格项目准入
(1)高新区除由孵化器入驻加速器的小规模产业化生物医药项目外,今后不再新建任何化工项目,需新征土地实现规模化的生物医药项目,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
(2)临港新城石庄化工园区和利港化工园区不再扩大规模,实施排污总量平衡。化工园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产品,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法)小于0.8吨标煤/万元,达产后亩均纳税不得低于50万元。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低效益的项目。
(3)已列为化工监测点的化工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其技改项目不得增加新的排污量。
(4)除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和化工监测点企业,其余化工企业一律不得改扩建,要加快淘汰关停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
(5)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不为本企业生产配套的纯化工仓储项目。
2.高标准建设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是化工企业的集中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把化工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绿色园区、安全园区。加强和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及责任考核制度。雨污分流后的工业污水经企业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统一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要逐步扩大中水回用,减少排污。园区要完善公用和辅助配套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完善专门消防站等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园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3.强化对化工监测点的监管
市“三高两低”整治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经常性和制度化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迅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对批准设立为监测点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三高两低”整治办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该企业的化工监测点资格:
(1)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2)环保监督性监测中,一年发现二次超标的;
(3)市“三高两低”整治办组织进行的年终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4)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等,需对化工监测点进行调整的。今后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化工监测点。
4.建立健全化工企业监管台帐
建立健全化工企业的监管台账,是对全市化工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要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监管台帐。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全市化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监管台帐。
四、工作措施
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和市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顾全大局,统筹安排,做好化工行业的优化提升和化工企业的整治关停工作。
1.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新城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作为管理整治关停化工企业的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要对照要求进行认真排查,尤其是对分散在工业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要立即会同市相关部门尽快摸清情况,制订关停并转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把化工企业的关停工作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三高两低”企业的重点来抓。
2.市经信部门要切实做好化工行业优化提升的扎口工作,提出年度关停计划,抓好任务分解、督查和考核。严格把好项目前置准入关,项目审批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投产的“三同时”验收,对违规生产非批准化工产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3.市环保部门要提高项目批准前期的环评标准,强化排污监管,做好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排污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和运行监测,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提出化工园区外非化工监测点企业的关停名单,并依法采取措施,配合企业区域主管部门做好淘汰关停或整改工作。
4.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检查,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实施依法监管,强化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企业名单,并责成关停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其余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三高两低”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从严把关,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五、奖励政策
为做好化工行业的优化提升工作,对关停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1.按照企业关停前两年销售额平均值的3%给予奖励,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
2.COD减排量每吨奖励0.3万元;氨氮减排量每吨奖励2万元;总磷减排量每吨奖励2万元;二氧化硫减排奖励金额为上年度上交该项目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的70%;氮氧化物减排奖励金额为上年度上交该项目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的80%;
3.积极协助企业向上争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