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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目标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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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目标管理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调控能力,切实强化耕地保护措施,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干群依法用地意识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特别是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到乡镇、到村、到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二、夯实责任,全面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坚持保护耕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县上每年将与各乡镇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入乡镇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违法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突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5%的,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进行责任追究。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协调监察、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对各乡镇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县上将定期对各乡镇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规划,不断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土地利用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县上的统一管理。严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使用土地。对随意圈占使用土地和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以建设新农村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借新农村建设和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严禁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落实耕地补充方案。严禁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政策未批先建、未报或边报边用现象的发生,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今后,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县经发局坚决不予立项。

四、主动服务,确保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和要求,保障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要遵照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用地报批、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五、盘活存量,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供而未用。要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使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能占少不占多,能占劣不占优,消化闲置和存量用地,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六、综合整治,努力实现占补平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推进以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坚决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在积极争取省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力度,足额收取土地开垦费,使每个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达40%以上。同时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凡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项目的,一律实行先补后占,坚决制止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确保占补平衡落到实处。

七、加强管理,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要以规划为龙头,认真清理“一户多宅”和建新不腾旧等行为,严肃查处农村违法买卖宅基地。新批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和农村人均用地标准,城市郊区一户不超过二分地,川地原地不超过三分地,山地丘陵不超过四分地。认真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县城规划核心区内禁止审批庭院式住房,边缘区按城镇规划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公路沿线、集镇附近农宅的审批监管,对河道、公路附近农宅的审批,需由县水利、交通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监管,杜绝批非占耕、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农宅地违法的现象发生。

八、完善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机制,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县国土、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做到沟通及时、移送规范、查处到位,增强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合力。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以县、乡、村三级土地监管网络为基础,扎实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进一步加强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力度,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开展一次违法占地清查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案件,由县国土、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违法行为严重、符合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县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严厉追究其责任。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及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九、多管齐下,形成土地监管合力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力争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县规划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辖区内乱修滥占等违法用地行为。县经发、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以项目单位所持有的合法用地手续为前置条件。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市政部门在签订供电、供气、供水和通讯网络服务合同时,必须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手续和项目批文为前置条件,不得为乱占耕地的违法建设项目供电、供气、供水和提供通讯网络服务。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对乱占耕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纠正的要迅速收集完善证据资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县监察局要对各乡镇、县相关部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涉及土地违法的责任人员及时立案调查,启动问责程序,限期提出处理意见。凡因巡查监控制止不力,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未及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相关情况,错失处置良机,导致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查处、通报和追究相关责任的,县政府将严格启动问责程序,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十、提高素质,切实加强国土队伍自身建设

县人劳和编办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力度,增加编制,解决专业人员短缺问题。县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和落实办案经费,配备服装,配置必要的土地监管设备和巡查车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按照“品德好、有能力、会干事”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理论及业务培训,培训中既要加强政治理论和宏观经济知识方面的学习,又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本知识和岗位基本技能的学习,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服务好、作风实的高素质国土资源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