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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耕地税收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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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耕地税收监管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着力抓好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税收和招商引资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了发挥部门优势,鼓励招商引资,调动生财、聚财的积极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我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防止税收越权减免行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实现招商引资与税收双赢。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县招商引资占地税收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按照税法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公平税赋,不仅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土地市场,保证投资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招商引资”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内容,在税收法律和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招商引资占地要最大化的运用好、执行好、落实好各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招商引资提供吸引力,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既依法办税,又服务于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坚持机制创新,招商引资税收采取“即征即返”办法,为招商引资营造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政府为县域建设发展的投入随着财税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整个投资环境将会越来越好,吸引更多更好的企业来乾投资,达到良性循环。

二、主要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四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我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为2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税的基础上提高50%。

三、主要内容

招商引资税收“即征即返”指在县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范围、税额或按事实上形成的占地日期等,先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在足额缴税款后,经县政府同意,适应于相关产业项目和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财政将予以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将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税款征收缴库由征收机关委托土地部门代征。

四、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财政局

(1)负责招商引资税收“即征即返”业务事宜,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2)协调有关“两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3)通报“两税”收入完成情况,随时组织检查,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及时将“两税”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依据提供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国土局

(1)县国土局在下达土地审批文件前应先代征或审查用地单位“两税”完税证,并将土地审批文件号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2)对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种形式)等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区用地的所有审批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征收机关,同时按属地抄送有关乡镇征收机关。

(3)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督促纳税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前缴纳税款,完税后土地管理部门将税收完税证的“备查联”或减、免、缓税证明归入档案留存,做到票证合一。对未取得完税证或减、免、缓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征收机关

(1)财政局农税处为税款征收机关。国土资源局提供有关材料后,征收机关要按照“两税”的纳税期限,及时督促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并及时解缴入库。同时对所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能转让和公开引用。

(2)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要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严格审核后办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

(3)随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两税”票证“备查联”,减、免、缓税的要提供正式证明文书,以便做到票证合一。

(4)征收机关要分别确定两名工作负责的联络员,经常与国土资源局联系,互通情况,传递资料,以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5)征收机关要配备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有工作经验的征收人员进驻产权、产籍管理处直接负责或委托代征税款。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入库。按照市对县考核要求,“两税”必须在每月20日以前缴入县财政专户,按月平均进度入库报送,分季度考核。对未按时解缴的,一律实行扣缴,并取消受奖资格。

(二)严格程序。土地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严格协税手续,随时送达征收机关相关文书资料。应征税款必须经由征收机关核定。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原则,土地部门在受理申请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完税或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严禁越权减免。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税款。对大宗的国家建设征(占、用)地或招商引资企业占地的应征税款,不得随意减免,按政策确需减免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履行规定减免税手续。不准私自降低税率,或变相少收税款,对因此造成的漏税,将在相关协税单位的收费资金中予以扣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认真清理欠税。对以前年度的尾欠税款必须限期全面清收,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坚决打击偷、逃、漏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五)定期检查监督。按照规定,财政机关要定期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征收机关在征税或稽查过程中需要有关数据资料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依照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征收机关与协税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协税工作经验,通报“两税”征收协税情况,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料共享,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征收工作合力,确保“两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征收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征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采取征收机关规定的方式办理上述申报。对在规定纳税期限未向征收机关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扣收滞纳金。

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与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协税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坚持税收经济观,税极协税护税,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的税收环境。营造亲商、富商、惠商的良好投资环境,为增加地主财政收入,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