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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为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促使政府各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妥善解决当前政府关心、社会关注而法律、法规界限不清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农村土地流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涉法问题,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设置类型和聘任程序
设置类型: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三种。
1.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专家学者、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及较高职业道德操守的专职律师担任,接受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原则上不参与各部门具体的行政行为。
2.职能部门法律顾问主要由涉及经济发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聘请,为其依法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律支持,聘任条件可以参考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3.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不仅要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还要熟悉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是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可以是具备相当资历、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律师,主要针对特定事项如重点项目、信访事项等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聘任程序:区政府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区司法局按照预先设定的聘任条件及拟聘人数,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推荐,由区政府区长或区长指定人员审核确定聘任人选,以区长名义颁发聘书。
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各职能部门按照预先设定的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及拟聘法律顾问的人数,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核准后,确定聘任人选,以部门行政负责人名义颁发聘书。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主要职责:为顾问单位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从法理和法律方面对顾问单位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就对外签订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为顾问单位处理有关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提供法律意见;顾问单位参加有关诉讼活动;帮助和引导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规范运作,参与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企业改制、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和安全生产、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项目合同的起草、审查及谈判工作;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解决依法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为顾问单位进行有针对性地法律培训或法制讲座。
权利义务:受聘法律顾问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有权按确定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同时,受聘的法律顾问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务;不得借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其它业务;在涉及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为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非经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需要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区长、副区长直接或通过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交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按照专业特长分配给相关法律顾问办理。
1.规范性文件、合同文本的审查。由区长、副区长批示,交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指派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后,由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送交区政府办公室;
2.列席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指派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意见,送交区政府办公室;
3.重要行政决策论证。由区长、副区长批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组织3名以上法律顾问讨论,形成法律顾问意见书,送交区政府办公室;
4.诉讼。由区长、副区长批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指派法律顾问诉讼,结案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汇总登记。
上述事务,一般在区长、副区长签发后当日交办,定期完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研究、思考、论证,确保法律意见全面、准确。
职能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可以参考上述程序设定。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规范管理
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规范管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咨询、非诉讼案件等活动由区司法局协助配合,酌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相关制度:
1.建立法律顾问人才的储备制度。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从全省优秀、知名律师事务所中选拔一批经验丰富、富有社会责任感、年富力强、在不同领域均有建树的优秀律师,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区政府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均从人才库中产生,各职能部门法律顾问优先从人才库中产生。
2.建立法律顾问的考核、激励、管理制度。建立以能力、实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和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法律顾问评价指标体系,将其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3.建立法律顾问培训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增强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区司法局、各涉及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法律顾问学习业务知识,了解和熟悉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4.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核准制度。全区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从人才库中选聘法律顾问的,实行备案制度。确需从人才库外聘请法律顾问的,实行外聘法律顾问核准制度,须在聘用合同签订前5日,将外聘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文本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六、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
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经费分为基础费用和案件费用两部分。基础费用包含法律顾问提供咨询、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等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咨询费,由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诉讼、仲裁等案件费用实行一案一费制,结案后由涉案单位支付。
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实施,《市区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顾问暂行办法》、《市区重点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